Judges, legislators and professors:chapters in European legal history
副标题:无
作 者:(比)范·卡内冈(R. C. Van Caenegem)原著;薛张敏敏译
分类号:
ISBN:97873011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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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诸君面前的这本小书,是我身居古德哈特教席之时,在1984—1985学年间于剑桥所作的一系列讲座之整合。该讲座作为法律学院法学硕士课程的一部分,其传授对象是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既然是面向学生的讲课内容,本书并不妄图以鞭辟入里之学术著作自居。再者,学生是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这一事实,意味着我可以提出一些欧洲法律史上有一定复杂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或许在学界都没有以任何刨根问底的方式探讨过。该事实同时也表明,我可以推定我的听众对法律史有一定程度的熟知,这样,我们的课程就不再是枯燥乏味的长篇独白,而是饶有兴味的师生交流,本书中提请读者诸君垂注的若干问题,最初都来自学生们提出的疑惑。鉴于我的听众来自五湖四海,除欧洲大陆外,还有大不列颠和美利坚,故而,我有时不得不为那些成长于普通法环境的学生,讲解有关大陆法历史的某些背景知识,甚至是入门初步;反之亦然。一门关于欧洲法律史的课程,同时涵括英格兰普通法系与欧陆之大陆法系,就其本质而言,难免要把这两个法律大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交融问题考虑在内——就此,尚望读者诸君予以充分理解。当大家发现美国的法律发展在书中不时地被提及,还愿莫对此表示诧异:尽管英格兰和美利坚相隔宽阔的大西洋,但她们基本共享同一法律体系之事实,自然会令研究英格兰法的史学家对其大洋彼岸的“移植物”意兴不浅。
萌发将讲义付梓之动因,首先源于剑桥几位同事对讲稿内容的浓厚兴趣;其次是受激励于古德哈特教席一位先辈的榜样作用,那就是约翰·N.哈泽德(John N.Hazard)教授,他把自己在古德哈特教席的讲义整理成册,名日《把握苏联之变》(Managing Changein the USSR),献给了古德哈特这个学术大家庭,“作为对后继者也亲手尝试写一本小书的勉励”;最后一个促成因素是,当我得知,将系列讲义集结出版,是A.L.古德哈特对其教席任教者的殷切期望,因而才有了此书之问世。
致力于法律科学研究的古德哈特教席,创建于剑桥大学,冠名自亚瑟·利曼-古德哈特(Arthur Lehman Coodhart,卒于1978年),他将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法学研究事业。虽身为美国公民,他却在英格兰开创了光辉的学术生涯,从剑桥学成出师后,他成为本世纪最杰出的法律学者和法学教授之一。除身兼其他职务外,他还是牛津大学的法哲学教授,并担任《法律季评》(Law Quarterly Re—view)编辑数十年之久。我相信,若他看到以下这些采用比较与历史的方法,游刃于美利坚、英伦诸岛与欧陆的字句篇章,必定会备感意气相投——但愿这一自信不至被归为鲁莽与冒失。
在此,谨对剑桥大学钦定大陆法教席的彼得·斯丹(PeterStein)教授,表示最为诚挚的谢意,他施惠躬读了手稿的全文,并不吝赐教,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和评论;还要衷心感谢彼得屋(Peter—house)的主人和全体研究人员,他们的热情接待让我在1984—1985年间作为访问研究员的日子里实感宾至如归。我还要将最温暖的谢意,送给丹尼尔·兰伯列希特博士(Dr Daniel Lambrecht),感谢他为索引的编排所提供的无私帮助。
R.C.范·卡内冈
目录
目录
1 独步天下的普通法:十大亮点
其一 “法律”一词的莫衷一是
其二 上诉——姗姗来迟的一步
其三 英格兰法——“无缝之天衣”
其四 法律解释的排他性规则
其五 没有宪法的国家?
其六 议会至上的后果
其七 刑法——杂乱无章的自我衍生
其八 刑事审判中的指控与陪审团裁决
其九 不喜欢法典化的英格兰
其十 地位寒微的法律学究
2 鼎足而居: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
事实回顾
解读一 “民族精神”?
解读二 专制的罗马法与民主的英格兰法?
解读三 政治历史
3 普通法和大陆法:独木桥与阳关道
分道扬镳,各行其志
南辕北辙,自成一家
谁在逆潮而行?
4 试分伯仲:判例法、制定法还是学者法?
法官:从票友到专家
法院及其缔造者
法典化:挑战司法垄断的利器
为当权者服务的法律学者
善法的八个标准
索引
1 独步天下的普通法:十大亮点
其一 “法律”一词的莫衷一是
其二 上诉——姗姗来迟的一步
其三 英格兰法——“无缝之天衣”
其四 法律解释的排他性规则
其五 没有宪法的国家?
其六 议会至上的后果
其七 刑法——杂乱无章的自我衍生
其八 刑事审判中的指控与陪审团裁决
其九 不喜欢法典化的英格兰
其十 地位寒微的法律学究
2 鼎足而居: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
事实回顾
解读一 “民族精神”?
解读二 专制的罗马法与民主的英格兰法?
解读三 政治历史
3 普通法和大陆法:独木桥与阳关道
分道扬镳,各行其志
南辕北辙,自成一家
谁在逆潮而行?
4 试分伯仲:判例法、制定法还是学者法?
法官:从票友到专家
法院及其缔造者
法典化:挑战司法垄断的利器
为当权者服务的法律学者
善法的八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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