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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释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年)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社会保险制度第三条 制度方针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规划与财政支持第六条 监督管理第七条 职责分工第八条 经办机构第九条 工会责任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 参保范围和缴费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第十三条 财政责任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第十六条 最低缴费年限和制度接转第十七条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待遇第十八条 养老金调整机制第十九条 转移接续制度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 参保范围和缴费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六条 待遇标准第二十七条 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 支付范围第二十九条 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第三十条 不纳入支付范围第三十一条 服务协议第三十二条 转移接续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 参保范围和缴费第三十四条 费率确定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第三十七条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第四十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第四十一条 未缴费工伤处理第四十二条 第三人造成工伤第四十三条 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四十四条 参保范围和缴费第四十五条 领取待遇的条 件第四十六条 领取待遇的期限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第四十八条 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第四十九条 失业期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五十条 待遇领取程序第五十一条 停止领取待遇的情形第五十二条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五十三条 参保范围和缴费第五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第五十六条 生育津贴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第六十一条 按时足额征收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第六十三条 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行政处理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第六十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和统筹层次第六十五条 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责任第六十六条 基金预算第六十七条 基金预算、决算程序第六十八条 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第六十九条 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七十条 基金信息公开第七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第七十二条 经办机构的设立和经费保障第七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职责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第七十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第七十六条 人大监督第七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第八十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第八十一条 信息保密责任第八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八十三条 救济途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 不办理登记的责任第八十五条 不出具证明的责任第八十六条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第八十七条 骗取基金支出的责任第八十八条 骗取保险待遇的责任第八十九条 经办机构的责任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责任第九十一条 侵占、挪用基金的责任第九十二条 泄露信息的行政责任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责任第九十四条 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第九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八条 施行日期附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6.2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9.26)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6.29)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6.29)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失业保险条例(1999.1.2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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