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移动浏览光盘
简介
本书是国家立法机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的标准版本。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国家旅游局局长暨旅游法起草组副组长邵琪伟主编,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暨旅游法起草组成员杜一力携专家共同撰写,针对每个具体条文的起草背景、立法目的及理解重点进行详细解读,保证观点的权威和内容的准确。
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社会参与】
第六条【旅游市场规范】
第七条【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第八条【旅游行业组织】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公平交易权】
第十条【受尊重权】
第十一条【特殊群体的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获得救助权和赔偿】
第十三条【文明旅游】
第十四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安全义务】
第十六条【出境入境旅游者义务】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规划编制】
第十八条【规划内容】
第十九条【规划衔接】
第二十条【规划兼顾】
第二十一条【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规划执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六条【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禁止非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禁止虚假宣传】
第三十三条【项目活动安排的禁止规定】
第三十四条【产品和服务的订购】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不合理低价组团、诱骗消费】
第三十六条【领队或导游陪同】
第三十七条【导游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对导游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领队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的委派】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条件】
第四十三条【景区门票和收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景区门票收费公示】
第四十五条【景区流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居民从事旅游经营】
第四十七条【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网络业务经营】
第四十九条【相关旅游服务】
第五十条【安全保障和质量标准】
第五十一条【禁止商业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三条【旅游客运经营规范】
第五十四条【交由他人经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责任保险】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
第五十九条【旅游行程单】
第六十条 【载明委托社、代理社、地接社、导游服务费】
第六十一条【投保提示义务】
第六十二条【相关事项告知义务】
第六十三条【不能出团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包价旅游合同的转让】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六条【因旅游者的原因解除合同】
第六十七条【不可抗力等情形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协助返回】
第六十九条【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原因违约】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游者要求的包价旅游合同】
第七十四条【旅游代订、设计、咨询合同】
第七十五条【按约定提供住宿服务】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安全风险提示】
第七十八条【旅游应急管理】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说明、警示义务】
第八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救助、报告义务】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请求救助】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监管职责】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八十五条【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八十六条【履职要求】
第八十七条【配合义务】
……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部分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社会参与】
第六条【旅游市场规范】
第七条【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第八条【旅游行业组织】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公平交易权】
第十条【受尊重权】
第十一条【特殊群体的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获得救助权和赔偿】
第十三条【文明旅游】
第十四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安全义务】
第十六条【出境入境旅游者义务】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规划编制】
第十八条【规划内容】
第十九条【规划衔接】
第二十条【规划兼顾】
第二十一条【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规划执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六条【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禁止非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禁止虚假宣传】
第三十三条【项目活动安排的禁止规定】
第三十四条【产品和服务的订购】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不合理低价组团、诱骗消费】
第三十六条【领队或导游陪同】
第三十七条【导游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对导游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领队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的委派】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条件】
第四十三条【景区门票和收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景区门票收费公示】
第四十五条【景区流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居民从事旅游经营】
第四十七条【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网络业务经营】
第四十九条【相关旅游服务】
第五十条【安全保障和质量标准】
第五十一条【禁止商业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三条【旅游客运经营规范】
第五十四条【交由他人经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责任保险】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
第五十九条【旅游行程单】
第六十条 【载明委托社、代理社、地接社、导游服务费】
第六十一条【投保提示义务】
第六十二条【相关事项告知义务】
第六十三条【不能出团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包价旅游合同的转让】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六条【因旅游者的原因解除合同】
第六十七条【不可抗力等情形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协助返回】
第六十九条【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原因违约】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游者要求的包价旅游合同】
第七十四条【旅游代订、设计、咨询合同】
第七十五条【按约定提供住宿服务】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安全风险提示】
第七十八条【旅游应急管理】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说明、警示义务】
第八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救助、报告义务】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请求救助】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监管职责】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八十五条【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八十六条【履职要求】
第八十七条【配合义务】
……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部分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
- 名称
- 类型
- 大小
光盘服务联系方式: 020-38250260 客服QQ:4006604884
云图客服:
用户发送的提问,这种方式就需要有位在线客服来回答用户的问题,这种 就属于对话式的,问题是这种提问是否需要用户登录才能提问
Video Player
×
Audio Player
×
pdf Play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