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chenrecht.II
副标题:无
作 者:(德)鲍尔(Jurgen F. Baur),(德)施蒂尔纳(Rolf Sturner)著;申卫星,王洪亮译
分类号:
ISBN:978750366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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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物权法教科书自前版久已(1992年)售罄后,即急需新版面世。为便利读者,本次修订作有两项重要变动:其一,为方便浏览与阅读,全书采用标题方法;其二,为参引(本书)方便,全书在段落上采边码方法。书后之术语索引,有增加或调整,而在书前之内容提要后,增设更为详细的内容目录。本次修订,虽因标题以及便利阅读类的工作,在外观上使本书大幅增加(膨胀),但其内容量因增减大体相当,实际上并未增加多少。
本次修订以至1998年初的文献为准,而大量重要的新立法与判例,则顾及至1998年夏。法官对法实践中物权法构造所进行的控制,首先导致本书在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动产担保物权领域中,需进行重大修订。而法律事实部分以及与公法之衔接内容,亦需进一步深化。此外,本次修订不仅要考虑支付不能法、制执行法、土地登记法、德国商法典与德国一般交易条件法的修改与变动,还要考虑欧洲法的发展趋势,因为物权法亦愈加受到该趋势影响。而就新联邦州中的物权法,本次修订尝试在书末新设一章,对其予以概述。
恰恰针对大型教科书,人们发问:谁应该将它们从头到尾看完呢?本次修订亦努力保持弗里茨·鲍尔所践行的基本理念:力求系统阐述所有重要(关键)问题及其与相近制度之关联、揭示重要法律事实之内涵、详列例案以助理解、采用大小印刷字体以保持目次清晰、于各章前列明提要以明其内容结构。就物权法核心内容,本教科书试图促使读者进行更为原则性的思考,对相关重要章节予以深化理解。此外,对查阅性的读者,本教科书在物权法所有领域,均提供相应线索,使其不仅获得知识性内容,而且获得基本理解。而读者对本书前版的热情接受,也使我们希望本书能一如既往地满足法律学习、法律实务以及法律研究各方面的需求,而不仅仅是提供“快捷的”知识性内容。
目录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德文第十七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摘录)
翻译凡例
本书德文缩略语表与中译名
第五编 土地上的担保物权
第一分编 不动产担保物权
第三十六章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功能与分类
一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经济意义
(一) 概念与功能
(二) 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其他担保方式
1 人的信贷与物的信贷
2 动产作为信贷担保的手段
3 可让与的权利作为信贷担保的手段
4 土地作为信贷担保的手段
(三) 典型的负债原因
1 生产性信贷
2 买卖价金信贷
3 遗产分配与补偿信贷
4 多用途信贷
5 自己信贷与他人信贷
(四) 典型的放贷人
1 私人土地担保信贷
2 抵押银行与抵押担保债券发行机构
3 储蓄银行
4 建筑储蓄银行
5 其他信贷机构
6 国家
7 单方面融资
(五) 抵押权的“价值”
1 负债限额
2 抵押放贷限额
(六) 典型的偿还方式
1 意义
2 《消费者信贷法》的法定框架
3 定期抵押权与通知终止抵押权
4 分期清偿的抵押权
二 不动产担保物权人的基础原理概要
(一) 抵押权——土地债务
(二) 担保物权的共同原则
1 作为物上变价权的不动产担保物权
2 物的责任与人的责任的分离
3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
4 根据优先性原则决定的顺位
三 对不动产担保物权按照其附随性程度进行的分类
(一) 具有附随性的抵押权
(二) 土地债务的抽象性
(三) 流通性抵押权的附随性受到限制
(四) 具有严格附随性的担保性抵押权
(五) 总结
四 按照流通性程度对不动产担保物权进行的分类
(一) 登记簿式不动产担保物权
(二) 证书不动产担保物权
(三) 作为登记簿式抵押权的担保性抵押权
(四) 无记名证书土地债务和证券抵押权
(五)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种类
1 土地债务
2 流通抵押权
3 担保性抵押权
五 按照债权人的不同对不动产担保物权进行的分类
(一) 他人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
(二) 不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中的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
1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保持及其价值
2 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与附随性
(三) 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术语
1 所有人抵押权与所有人土地债务
2 临时的所有人土地债务与最终的所有人土地债务
3 原始的所有人土地债务与嗣后的所有人土地债务
4 公开的所有人土地债务与隐藏的所有人土地债务
(四) 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产生要件
1 所有人土地债务的设定
2 他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产生出现瑕疵
3 清偿与放弃
4 物权混同
(五) 在没有产生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他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消灭
1 废止
2 通过强制执行得到清偿
(六) 作为不动产担保物权人的所有权人
1 法律地位与法律权限
2 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土地的转让
(七) 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法律性质
六 按照被设定担保的土地的数量对不动产担保物权进行分类
(一) 通过单块不动产担保物权进行的多重担保
(二) 共同抵押权与共同土地债务
七 新并入联邦之各州的不动产担保物权
八 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欧盟
九 下文论述思路之概览
第二分编 抵押权
第三十七章 流通抵押权的成立
一 负担客体
二 作为被担保的债权应是确定的金钱债权
(一) 金钱债权的法律基础
(二) 债权的确定性
1 债权人的确定性
2 债务人的确定性与债权人同所有权人的可不一致性
3 金钱数额的确定性
(三) 将来债权和附条件债权
三 物权性设定行为——证书抵押权
(一) 物权性设定行为的基本要素
(二) 合意与登记
1 一般规定
2 登记内容以及对关联的许可
3 利率的登记
(三) 证书的交付
1 抵押权证书的授予与内容
2 抵押权证书的交付
3 替代交付
4 由登记机构直接交付给债权人的约定
5 在抵押权让与时的替代交付
6 交付推定
四 物权性设定行为——登记簿式抵押权
(一) 物权舍意与登记;证书排除及其登记
(二) 登记簿式抵押权与证书抵押权的相互转换
五 抵押权设定时的特殊情况
(一) 对中间信贷的担保
1 为中间贷款人利益而设定的抵押权
2 对临时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的让与
3 建筑储蓄银行的“中间信贷”
4 其他的选择——由土地债务进行担保
(二) 无效债权
1 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的产生
2 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担保
3 抵押权的赠与
4 出卖妓院与高利贷
5 消费者保护法规
(三) 多数债务人——多数债权人
(四) 对立即进行强制执行的服从
第三十八章 流通抵押权的转让
一 一般原则
(一) 流通抵押权的可转让性及其实际意义
(二) 对抵押权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概览
1 形式
2 从无权利人处的取得
3 合法性证明
4 抗辩
二 证书抵押权转让的形式
(一) 构成要件
(二) 证书的交付
(三) 让与声明的认证
(四) 关于未结清的从给付请求权之让与的形式自由
三 登记簿式抵押权转让的形式
三A形式——补充:抵押权的负担
(一) 用益权和质权的设定
(二) 扣押
四 从无权利人处的抵押权取得
(一) 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
(二) 土地登记簿的更正和异议
五 从无权利人处的抵押权取得——证书抵押权的特殊性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通过让与表示证明自己的证书占有人之取得
(三) 登记簿册与证书不一致
六 债权人的权利证明
(一) 问题的提出与介绍顺序
(二) 对人债权的行使
(三) 抵押权的行使
1 登记簿式抵押权
2 证书式抵押权
(四) 具有清偿效果的履行
1 向有权利人履行
2 向无权利人履行
七 所有权人须主张抗辩以及无须主张抗辩
(一) 原抵押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1 毁灭现状或者改变现状的无须主张抗辩
2 债务人确定的抗辩权
3 由债务人的形成权产生的抗辩权
4 与所有权人相关的抗辩权
(二) 抵押权取得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1 抵押权人保护之基本原则
2 因为善意保护而予以限制
八 让与利息与从给付
(一) 利息与从给付请求权的可让与性
1 抵押权与利息一起被让与
2 抵押权或者利息被单独让与
(二) 让与形式
1 原则上的形式义务
2 到期未支付之利息的无形式要求的让与
(三) 所有权人相对于新债权人的地位
1 将来到期的利息
2 到期未支付之利息
九 抵押权依照法律而移转
(一) 移转给所有权人
1 债权的消灭
2 债权人放弃
3 与债务人不是一个人的所有权人进行解销
4 混同
(二) 移转给债务人
(三) 移转给第三人
1 因为存在补偿义务而移转债权
2 第三人进行解销
(四) 在法定抵押权移转情况下的善意取得
十 附录:抵押权的出质、扣押——用益权的设定
(一) 在抵押权上设定用益权
(二) 抵押权的出质与担保性债权让与
1 出质
2 担保性债权让与
(三) 抵押权的扣押
1 扣押裁定—登记—交付证书
2 移交裁定
3 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的扣押
第三十九章 抵押责任之范围
一 一般性基本原则
(一) 作为经济整体的土地
(二) 抵押责任的作用方式
1 在扣押前的潜在责任
2 通过扣押激活责任
(三) 扣押的概念与范围
1 扣押与强制拍卖
2 扣押与强制管理
3 《德国民法典》中关于责任的规定与《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中关于责任的规定的关系
4 对单个共同承担责任标的物的扣押
(四) 责任联合体的范围与特定性
(五) 叙述顺序
二 土地的责任
三 成分(包括出产物)的责任
(一) 潜在承担责任的成分与出产物
(二) 责任为扣押所激活
(三) 责任之免除
1 扣押前
2 扣押后
四 从物之责任
(一) 所有权人的土地从物
1 属于所有权人所有的土地从物
2 所有权人在从物上的期待权
(二) 通过不动产强制执行方式的扣押
(三) 免责
1 在不动产扣押之前
2 在不动产扣押之后
五 使用租金与用益租金债权之责任
(一) 基本原则
(二) 不动产扣押
(三) 解脱
1 到期的使用租金与用益租金债权
2 所有权人的处分
3 通过设定用益权来处分租金
(四) 反复性履行权
(五) 使用租金与用益租金债权之责任;资本保持规则
六 保险债权的责任
(一) 责任范围
1 土地所有权人的保险义务
2 抵押权人在建筑物保险时的法律地位
(二) 对保险债权的不动产扣押
(三) 解脱
(四) 被预告登记所担保的土地取得人之优先——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十章 抵押权的实现
一 一般原则
二 抵押权的到期——变价条件成熟
(一) 到期协议
1 附带期限与终止
2 因单纯的终止而到期
(二) 附随性与终止
(三) 法定之到期
三 变价条件成熟前的债权人的权利
(一) 法律上的规则
1 损害赔偿请求权
2 预防性的法律保护
3 环境法上的状态责任
(二) 通过合同约定的债权人之权利
四 变价条件成熟后的债权入的权利——抵押权责任的实现
(一) 自愿履行
1 债务人(同时又是所有权人)履行
2 所有权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个人)履行
3 与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债务人进行履行
(二) 抵押权证书与其他证书的交出
1 更正准许书
2 涂销之准许
3 可用于涂销的收据
(三) 通过强制方式满足债权人
1 流质条款之禁止
2 土地之所有权让与担保
3 物上[执行]名义
(四) 作为执行名义的判决
1 作为起诉人的抵押权人
2 土地所有权人作为被告
3 须主张的抗辩与无须主张的抗辩
4 程序事务
(五) 可执行的证书作为执行名义及其在格式条款上的构造
1 概念与作用
2 在法庭上针对执行进行权利捍卫
3 支付请求权的确定性
4 典型案例
5 《一般交易条件法》的控制
(六) 其他执行名义
五 在土地上进行强制执行
(一) 基本状况
(二) 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强制抵押权的登记
(三) 在共同承担责任的标的物上进行动产强制执行
六 支付不能[程序]中的不动产担保物权
(一) 作为“试金石”的支付不能
(二) 在《破产法》以及《和解法》中的别除受偿权
1 避免破产的和解
2 破产
(三) 新的《支付不能法》中的别除受偿权
1 基本原则
2 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所有权人共同责任之特殊性
3 支付不能计划程序
第四十一章 抵押权的消灭
一 一般原则
二 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的废止
(一) 他主之不动产担保物权
(二) 所有权人之不动产担保物权
(三) 与放弃的区别
三 由于从土地中获得了清偿而消灭了抵押权
四 因为拍定而消灭
第四十二章 担保性抵押权(包括最高额抵押权以及证券抵押权)
一 一般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 严格的附随性
(二) 作为登记簿式抵押权的担保性抵押权
(三) 适用范围
二 担保性抵押权的特性
(一) 一般规则的适用
(二) 举证负担与善意取得
(三) 未付出贷款、没有债权、终止
(四) 债权让与以及向登记上的权利人履行
三 最高额抵押权
(一) 概念、作用与适用范围
1 概念与作用
2 应用范围
3 其他制度选择
(二)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
1 最高额抵押权是担保性抵押权
2 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变化的贷款支出额
3 债权被单独地、无形式要件地让与
4 债权更换与转换
四 证券式抵押权
(一) 概念与适用范围
(二) 证券式抵押权的特性
1 单方设定之可能性
2 按照有价证券法移转债权
3 土地簿册中代理人与债权人之代理人
(三) 土地债务对它的排挤
第四十三章 共同抵押权
一 概念、基础及其适用范围
(一) 共同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抵押权人的老爷式地位
(二) 缺点与危险
(三) 成立之构成要件
(四) 一般基本原则的适用
(五) 土地簿册上登记
二 在共同抵押权情况下的清偿与追偿
(一) 同一所有权人的土地被设定负担
1 没有债权以及债权消灭
2 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来满足债权
(二) 不同所有权人土地上设定负担
1 没有债权以及债权消灭、所有所有权人共同履行、抛弃
2 只有一个所有权人进行了履行
3 通过强制执行方式获得清偿
(三) 与所有权人并非同一个人的债务人进行履行
1 基本原则:共同抵押权移转给所有权人(们)
2 在有权请求偿还的情况下,移转给履行人
(四) 其他情况
1 对单个土地责任之抛弃
2 共同抵押权与保证
3 与单个所有权人进行约定
第三分编 土地债务
第四十四章 抵押权与土地债务——共同点与不同点
一 概念与适用范围
(一) 抵押权与土地债务
(二) 抵押权和土地债务的适用领域
(三) 表述的顺序
二 土地债务的产生
(一) 合意与登记——证书的交付
(二) 证书土地债务和登记土地债务,单一土地债务和共同土地债务
(三) 土地登记簿上登记内容的最低要求
三 土地债务的移转
四 责任范围与责任之实现
五 债权人的合法性与所有权人的防御
(一) 债权人的合法性
(二) 无须主张的抗辩与须主张的抗辩
1 否定存在的或者改变存在的无须主张之抗辩
2 与所有权人有关的须主张之抗辩
3 第1137条的不可适用性
(三) 土地债务受让人的法律地位
1 土地债务取得时的善意保护
2 具有消灭债务效力的履行
六 对土地债务的清偿
(一) 所有权人进行清偿
(二) 第三人清偿
(三) 抛弃、废除、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清偿
1 土地债务的抛弃
2 土地债务的废止
3 通过强制执行满足土地债务权利人
七 附录:土地债务的扣押与出质
(一) 扣押
(二) 出质
德国物权法
第四十五章 担保性土地债务
一 概念与适用范围
(一) 概念
(二) 适用范围
1 贷款系列的担保
2 货物信贷的担保
3 对长期投资贷款的担保
4 信托式土地债务
二 土地债务与担保约定(目的表示)
(一) 大众协议及其控制
1 在格式合同中包含将来债权
2 格式化的抽象债务允诺与双重执行服从
3 担保约定以及债务允诺与土地债务的叠加
4 土地债务设定、担保约定以及消费者保护
5 欧洲联盟以及欧洲法院法律的影响
(二) 担保约定的缺少与消灭,以及被担保债权的缺少与消灭
1 担保约定的缺少与消灭
2 被担保债权的缺少或者消灭
3 所有权人针对土地债务的抗辩权
(三) 抽象性切断之尝试
1 行为一体性
2 条件关联
(四) 债权与土地债务为与债务人一致的所有权人所清偿
1 原则上清偿的法律效果
2 清偿[对象]之确定
(五) 在强制执行中的返回请求权
三 债权与土地债务的让与
(一) 土地债务的让与
1 一并让与土地债务与债权
2 单独让与土地债务
3 受让人与所有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二) 单独让与债权
1 事实构成以及后果
2 对土地债务一并移转的请求权
3 与在单独让与土地债务情况下的债务人地位之对比
四 “被动方的”分裂
(一) 与债务人并非同一人的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1 所有权人作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2 担保合同当事人与土地债务当事人的分裂
(二) 土地债务的到期以及履行权
1 土地债务的到期
2 所有权人的履行权
(三) 所有权人的履行
(四) 债务人履行
五 返还请求权的特别事实构成
(一) 返还请求权的变价实现
1 变价的形式
2 将来返还请求权的变价
3 在土地出让的情况下不存在自动之债权让与
4 预告登记的附随性
5 可让与性的排除
6 区别:向第三人让与土地债务的义务
(二) 对涂销预告登记以及向回转让请求权
(三) 基于返还请求权的取回权
第四十六章 所有权人土地债务
一 概要、适用范围以及功能
(一) 叙述先后顺序
(二) 概念以及产生原因
1 基本类型
2 特别情况
(三) 顺位储存与顺位返回
(四) 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五) 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的扣押
(六) 涂销请求权
二 所有权人设定的土地债务
(一) 目的以及产生
(二) 所有权人的变价之可能性
三 暂时的与将来的所有权人土地债务
(一) 对暂时性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的处分
1 处分之客体
2 所有权人进行的处分
3 将来抵押权人进行的处分
(二) 对将来的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的处分
1 可能处分的客体
2 原则上的不允许处分
3 将来的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移转请求权的预告登记能力
四 涂销之预告登记——涂销之请求权
(一) 以前的法律状况及其发展
1 以前的法律状况
2 法定涂销请求权的导入
3 担保效果、顺位效果以及完全性效果
(二) 法定涂销请求权
1 请求权以及适用范围
2 请求权相对人
3 在合同上排除涂销请求权
4 根据第1179b条的涂销请求权
(三) 被准许的涂销之预告登记
(四) 特别问题
1 涂销请求权与返回请求权
2 在强制拍卖中的涂销请求权
3 涂销请求权与顺位回落
第四十七章 无记名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
一 无记名土地债务
二 定期金债务
(一) 概念与适用范围
(二) 具体细节
1 形式
2 内容
3 责任
4 解销
第六编 使用移转以及信贷担保的现代混合形式:融资租赁
第四十八章 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
一 经济上的意义、概念以及种类
(一) 购买、用信贷与租金购买
(二) 作为“被修正了的租赁”的融资租赁
(三) 结算与税法
(四) 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与物权法
二 不动产融资租赁
(一) 作用与结构
(二) 物权法上的信贷担保与不动产融资租赁
(三) 购买选择权的预告登记
第四部分 动产物权法
第一编 动产上的权利
第四十九章 动产上的权利的种类和意义
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第二节 动产物权中许可的类型
一 法定类型
(一) 用益权
(二) 质权
二 从实践中发展出的物权
(一) 担保性所有权
(二) 期待权
(三) 所有权功能的分离
第三节 叙述思路
第二编 动产所有权
第五十章 动产所有权的内容、限制和形式
第一节 动产所有权的内容
第二节 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和剥夺
一 根据《联邦征收征用补偿法》进行占用
二 基于经济调控的限制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的形式
一 概论
二 按份共有所有权
(一) 与共同共有所有权的区别
(二) 按份共有所有权的建立
1 以法律行为方式成立的:“简易的权利共同体”
2 根据法律成立的:附和和混合
(三) 利于(按份)共有所有权所有者的继受让与保护
(四) 投资公司的特殊性
第五十一章 从有权人处的所有权取得
第一节 基本思想
一 所有权让与的尿则
(一) 分离原则和交付原则
(二) 可以设想的两个原则的组合
二 交付原则的击破
三 叙述思路
第二节 物权合意
一 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合意
(一) 无须形式要件
(二) 确定性原则
(三) 附条件的所有权让与
(四) 代理
二 物权合意的可撤销性
第三节 作为所有权让与一般情况的物权合意和物的交付(第929条第1句)
一 概论
二 交付的组成部分
(一) 占有放弃
(二) 占有取得
(三) 出让人的占有让与意愿
(四) 总结
第四节 根据第929条第2句进行的简易的所有权让与
第五节 通过第930条规定的占有改定进行的所有权让与
一 基本的构成要件
二 对于占有媒介关系的要求
(一) 具体的或者也可能是抽象的改定
(二) 有法律效力的(占有)、改定
(三) 基于(成文)法律存在的占有媒介关系
1 典型情况
2 特殊情况:配偶之间的所有权让与
3 附加讨论:婚姻财产关系中的典型问题
(四) 通过对己代理的(占有)改定
(五) 预期改定
三 第930条中对实践有重要意义的特殊情形
(一) 被选定的物品
(二) 事后的所有权保留
第六节 一基于第931条的、以返还请求权让与形式进行的所有权让与
一 基本思想
二 构成要件的选择
(一) 出让人是间接占有者
(二) 无占有的出让人
三 根据第398条以下的让与
四 特殊情况
(一) 多级占有
(二) 在第930条和第931条之间选择的可能性
(三) 交付证券
第七节 通过以及向代理人进行的所有权让与——所涉及人的交易
一 直接代理
二 间接代理
三 小额交易
第八节 法律政策展望
第五十二章 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第一节 基本思想
一 法定规则
(一) 前提要件
1 正当的占有状态
2 取得人的善意
3 通过法律行为取得
(二) 法律后果
(三) 例外:第935条
二 法律政策上的正当性
三 叙述思路
第二节 正当的占有状态——所有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一 通过物权合意和交付进行的所有权让与(第929条第1句)
(一) 交付的要求
(二) 完全地丧失占有
(三) 取得构成要件完成上的善意
二 “简易的”所有权让与(第929条第2句)
三 通过占有改定的所有权让与(第930条)
(一) 交付的含义
(二) 取得人方的排他性占有
(三) 第933条的重要应用领域——担保性所有权让与
四 通过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进行的所有权让与 (第931条)
(一) 占有状态的正当化效力
(二) 第934条的占有状态
1 第一种情况:无权出让人是间接占有人
2 第二种情况:无权出让人不是间接占有人
3 “受妨碍”的占有媒介关系
第三节 善意
一 恶意:概念、举证负担、上诉
二 重大过失
三 决定善意要件的时点
四 善意的客体
五 通过代理人取得时的善意
第四节 善意取得人的法律地位
一 对无偿取得在不当得利法上的平衡
二 非所有权人的回复取得
(一) 基本原则
(二) 限制
三 不存在销除请求权
第五节 脱手物
一 基本思想
二 脱手
(一) 丧失占有
1 直接占有丧失的决定性因素
2 由于占有辅助人的不忠而脱手
3 (虚拟的)继承人占有的丧失
(二) 脱手情况下的意思因素
1 在无行为能力的情形下的脱手
2 意思瑕疵情况下的脱手
3 主权行为情况下的脱离
4 有负担的客体脱手的情况
三 脱手的后果
四 例外的例外:货币——无记名证券——拍卖取得
(一) 尽管有脱手的情况还是能够善意取得
(二) 货币和无记名证券
(三) 拍卖
(四) 附加讨论: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98条的善意取得
第六节 没有负担的取得
一 基本思想
二 第936条的前提
(一) 所有权的取得
(二) 基于第932条以下各条的占有状态
(三) 和无负担相关的善意
(四) 并非脱手的情况
(五) 根据第931条的出让的例外
三 特殊情形
第五十三章 不同于依法律行为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概要
第一节 附合与混合
一 土地附合
(一) 重要成分——表见成分
(二) 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 动产附合
(一) 法律规则
(二) 重要成分——主物
(三) 共有的安排
三 (流体)的混合——(固体动产)的混合
(一) 《德国民法典》第948条的事实构成
(二) 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
第二节 加工
一 基本思想
(一) 分歧的背景
(二) 规则目标
(三) 所有权分配的任意性
(四) 法律原文及其于动产范围上的限定
二 前提
(一) 加工
(二) “新”物
(三) 价值比例
三 所有权取得
(一) 制造人
(二) 在承揽合同与承揽供给合同中的所有权分配
(三) 延长的所有权保留
第三节 对物权上权利丧失的债权上的补偿
一 基本思想
(一) 权利丧失的补偿
(二) 法律原因上的引致
(三) 竞合的请求权
二 不当得利请求权
(一) 当事人与条件
(二) 给付链条
三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
(一) 请求权范围
(二) 对“强迫得利”的防御
四 取走权
(一) 特别规定的可适用性
(二)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7条的取走权
(三)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51条第2款第2句的独立取走权
第四节 债权证书上的所有权
一 基本思想
(一) 不可分原则
(二) 有价证券法上的关联
二 《德国民法典》第952条的适用范围
三 法律效果
(一) 所有权取得与债权人地位
(二) 数人时的情况
(三) 权利之移转的自动机制
(四) 在清偿时类推《德国民法典》第952条
第五节 孳息取得
一 基础
(一) 规则目的与规则体系
(二) 规则范围的界限
(三) 《德国民法典》第953条及其以下的概念
二 所有权人的孳息取得
三 物权性的用益权利人的孳息取得
四 正当自主占有人与用益占有人的孳息取得
(一) 《德国民法典》第955条的适用范围
(二)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55条孳息取得的前提
(三) 法律后果
(四) 类推《德国民法典》第935条
五 依据先占许可的孳息取得
(一) 概要
(二) 《德国民法典》第956条的二者择一的事实构成
(三) 先占许可的法律性质
(四) 继续存在的处分管领
(五) 许可的可撤销性
(六) 对权利继受人的约束
(七) 孳息取得
六 特别情况:非权利人的先占许可
第六节 无主物的先占
一 适用范围
二 无主性
(一) 野生动物的无主性
(二) 被抛弃物的无主性
(三) 抛弃的事实构成
三 先占
(一) 先占权人的优先性
(二) 合法进行的自主占有
(三) 非法进行的占有
四 蜜蜂权
五 补充:土地之抛弃
第七节 拾得权
一 基础——体系上的归类
二 概念:遗失物——拾得人
(一) 遗失物
(二) 拾得人
三 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的法定债务关系
四 拾得人的所有权取得
(一) 前提要件
(二) 取得人的法律地位
五 所谓的交通场所的拾得
六 埋藏物之发现
第八节 时效取得
一 引言
(一) 适用范围——基本思想
(二) 时效取得的意义
(三) 具有可比性的法律制度
二 时效取得的前提条件
(一) 善意的自主占有
(二) 期间届满
三 时效取得的效果
(一) 所有权取得与负担免除
(二) 对时效取得的所有权不得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三编 动产上的用益权利
第五十四章 动产上的用益权
第一节 基础——适用范围
一 法律上的类型化
二 动产上用益权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动产上用益权的特别之处
一 用益权的设定
二 所有权人之用益权
三 在消费物上的用益权
四 带有附属物的土地上的用益权——“归并”的概念
第四编 动产上的担保物权
第五十五章 动产上的质权(法律秩序)
第一节 基本思想——适用范围
一 基本思想
(一) 物之担保信贷
(二) 产生原因
1 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质权——动产质物
2 法定质权:在法定前提满足的情况下,质权无须任何意思合致而产生
3 扣押质权
(三) 质权的基本原则
1 附随性
2 特定性
3 公示性
4 优先性
二 适用范围
(一) 典当企业
(二) 银行的质权
1 在被指称的标的物上设定质权后,才发放贷款(所谓的设质贷款)
2 银行质权依据的是它们的一般交易条件(银行一般交易条件第14目以及储蓄银行一般交易条件第21目)
第二节 意定质权
一 参与人——关于该阐述的概要
二 质权的设立
(一) 负担客体
(二) 被担保的债权
(三) 物权法上的设定行为
三 变价条件成熟前的参与人之地位
(一) 变价条件成熟的概念
(二) 变价条件成熟前的债权人保护
(三) 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法定债权关系
(四) 解销权
四 质物之变价
(一) 基本思想
(二) 通常情况:债权人进行拍卖
(三) 质物出卖的特别情况
五 质权的转让
(一) 附随性的作用
(二) 受让人的权利
(三) 不存在之质权的善意取得
六 质权的消灭
(一) 附随性的影响
(二) 废止与返还
(三) 出质人之权利
第三节 法定质权
一 基础
(一) 先为给付与担保需求
(二) 第1257条的意义
二 法定质权的产生
(一) 债权人的占有以及物的携入
(二) 债务人的所有权
三 质物之变价
四 法定质权的转让与消灭
第四节 扣押质权
一 基础
(一) 成立
(二) 扣押质权的意义
二 可适用的法律
三 扣押与质权
(一) 扣押
(二) 附随性
(三) 转让与消灭
(四) 变价
第五十六章 关于非质权型的担保权之概述(作为现实的事实构成)
第一节 非典型担保交易
第二节 非典型担保交易的构建
一 担保物权的潜在性
二 担保物权的并存与竞合
(一) 并存
(二) 竞合
三 一般交易条件法的意义
四 经济背景
五 作为转让使用与贷款担保的混合形式的动产融资租赁
(一) 效果
(二) 物权法上的特征
(三) 清算
第五十七章 担保性所有权让与
第一节 概述
一 基本结构与效果
(一) 担保性所有权让与的效果
1 时间上的效果
2 内容上的效果
(二) 参与人
二 利益状况
(一) 与担保提供人之其他债权人的关系
(二) 与被担保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第二节 具体细节
一 适用范围——叙述顺序
二 所有权转让之构成事实
(一) 通过占有改定约定的所有权转让
1 占有媒介关系
2 附随性的缺乏与附条件的合意
(二) 担保客体
1 概述
2 库存货物的担保性所有权让与以及确定性原则
3 延长的担保性所有权让与
三 担保合同
(一) 意义
(二) 不存在内容上确定的担保约定
(三) 束缚
(四) 担保过度
1 以前的判例
2 对该判例的教义上的质疑
3 联邦最高法院法律观点的改变
四 被担保人的地位——相对于担保提供人的、未被担保的债权入
(一) 支付不能
(二) 强制执行程序
(三) 撤销权
(四) 财产承担
(五) 对债权人的危害
五 债务人(即担保提供人)的地位——相对于被担保人的债权入
(一) 对被担保人信托式的约束
(二) 担保提供人在支付不能程序中的取回权
(三)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异议之诉
六 被担保人的变价权
(一) 担保合同的意义
(二) 返还之名义
(三) 变价条件成熟
七 担保物的原主返还
第五十八章 担保性债权让与
第一节 概述
一 基本思想
(一) 担保性债权让与的发展以及债权出质的缺点
(二) 担保目的与担保合同
1 被担保人的物上权利之归属
2 被担保人的收取权限
3 变价条件成熟以及“隐名”让与
4 担保目的之消失
二 适用范围
(一) 独立的担保性债权让与
(二) 联合形式
(三) 单个让与——概括让与——纲要让与
(四) 让与的标的物
(五) 保理
1 真正的保理
2 非真正的保理
3 经济因素
4 问题
第二节 让与过程
一 让与之排除
二 让与担保的形式
三 将来债权之让与
(一) 确定性
(二) 可确定性
(三) 可确定性与格式化的概括让与
(四) 在此期间内的处分以及处分限制
(五) 收益条款
四 担保过度
第三节 次债务人的地位
第五十九章 所有权保留
第一节 基本思想——概念
一 概要
(一) 对先为履行出卖人担保的必要性
(二) 买受人和出卖人的法律地位
(三) 作为“质权”的所有权保留
二 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
三 以格式条款方式设定所有权保留
四 担保过度
第二节 详论
一 所有权保留的产生和终止
(一) 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
1 债权法上的条件与物权法上的条件的关系
2 嗣后保留
3 所有权保留与一般交易条件
(二) 所有权保留的消灭
1 完全付清
2 标的物的有效转让
3 加工
4 放弃
5 所有权保留不因时效而消灭
二 所有权保留的债权方面
(一) 履行问题
1 支付不能管理人的选择权
2 风险转移
3 占有之权利
(二) 解除问题
1 解除条件
2 后果
3 消费者信贷交易的特殊性
三 所有权保留的物权方面
(一) 保留卖主的法律地位
1 保留买主支付不能
2 对保留买主的强制执行
(二) 条件成就
四 保留买主的期待权
(一) 保留买主的法律地位
(二) 期待权可转让性
1 基本规则
2 按照第930条移转的特殊性
3 期待权转让后的权利变更
4 期待权与不动产担保物权法上的责任
(三) 期待权自非权利人处的取得
1 从非所有权人处取得
2 对已经存在的期待权从非权利人处取得
3 不能善意取得不存在的期待权
(四) 扣押问题
1 扣押程序
2 通过保留卖主对自己物进行扣押
(五) 保护问题
1 侵权保护
2 占有保护、防止善意取得以及占有之权利
3 第三人异议之诉
五 延长型所有权保留与总括[债权]担保让与
(一) 延长型所有权保留的作用
(二) 货物与金钱信贷给予人之间的串通
六 其他冲突情况
(一) 延长型所有权保留与保付代理(保理)中的总括让与
1 延长型所有权保留与时问在先的保理总括让与
2 延长型所有权保留与时间上后顺位之保理总括让与
(二) 保理总括让与与担保性总括让与
(三) 供货人为延长型所有权保留以及延长型所有权让与担保所双重担保
(四) 出租人质权与空间性担保所有权让与
第五部分 权利上的权利
第六十章 权利上的权利的种类与含义
一 基础知识
(一) 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上定限权利的共同点
(二) 现行法根据及其法律性质
(三) 结构上归属的变体
二 共同原则
(一) 哪些权利是可附加负担的以及可以分裂的
(二) 负担以何种形式产生
1 基本原则:权利转让的形式
2 基于公示原因产生的困难
3 负担形式与负担的消灭
三 权利上之权利的意义
第六十一章 权利上的用益权
一 基础
(一) 适用范围
(二) 被负担的权利之可用益性与可转让性
1 可用益性
2 可转让性
(三) 设定
(四) 权利用益权人的用益权
1 用益权的内容
2 权利人的处分
3 债权之用益权与债务人之保护
二 第一种特别情况:债权上的用益权
(一) 不生息之债权
(二) 生息债权
(三) 不动产担保物权上的用益权
三 第二种特别情况:有价证券上的用益权
(一) 禁止背书转让之证券以及指示证券
(二) 无记名证券以及空白背书之指示证券
1 用益权的设定
2 对于用益权利范围的具体问题
四 附录:财产[集合]上以及遗产上的用益权
(一) 特定性原则之适用
(二) 债权人保护
1 用益权与旧债权
2 对于利息以及其他连续给付
第六十二章 权利上的质权
第一节 一般原则
一 概念以及表现形式
(一) 概念
(二) 质权类型
1 合同[意定]质权
2 法定质权
3 扣押质权
二 基本原则
(一) 附随性与特定性
1 附随性
2 特定性
(二) 公亩;
(三) 被负担之权利的可转让性以及设定的形式
第二节 权利上的意定质权
一 法定规则
(一) 质权的设定
(二) 质物的变价
(三) 债务人之保护以及有限制的可撤销性
(四) 一般与特别的质权规则的协调
二 第一种特别情况:债权的出质
(一) 概念与参与人
(二) 质权的设定
(三) 在变价条件成熟前对债权的收取
(四) 在变价条件成熟后的债权收取
三 第二种特别情况:有价证券的出质
(一) 无记名证券
(二) 指示证券
(三) 禁止背书转让之证券与资格权利证书
第三节 权利上的扣押质权
一 基础
(一) 含义
(二) 法定规则
二 扣押
(一) 扣押裁定及其送达
(二) 扣押与扣押质权
三 变价
(一) 金钱之债
1 收取之移交
2 代替支付之移交
(二) 非金钱给付之债
(三) 权利上的强制执行
(四) 适用的实际例子
第六部分 联邦新州土地物权法
第六十三章 联邦新州土地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一 导言
二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土地物权法
(一) 基本分类
1 社会主义所有权
2 个人所有权
(二) 社会主义所有权产生的历史
(三) 所有权意识形态
(四) 个人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形成
(五) 定限物权
(六) 土地流通权与土地登记簿权利
(七)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事实上的物权秩序”
(八)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自己的过渡法
三 新秩序及其争议问题
(一) 根据《信托法》的私人所有权之建立
(二) 国家当局在行政财产与财政财产上的
(三) 在合作社财产情形下的所有权
1 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权利继受人
2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与消费合作社
(四) 通过财产归属的确定与支配
(五) 在对不公正行为补救情况下的返还与存续之保护
1 根据《财产法》返还之基本路线
2 通过代替返还的赔偿进行的存续保护
3 通过处分限制以及投资优先的方法对返还请求权的保障
4 赔偿法
5 统计数字
6 竞合的民法上的回复
(六) 土地改革之土地
1 征收、返还之排除以及赔偿
2 土地改革之所有权的新秩序
(七)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物权法》法律改革以及《物权法》之清理的命运
1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物权法》修正后的存续状况
2 物权法之清理
3 物权法清理的基本思想以及经济意义
4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债法之调整
5 浇灌设备以及种植物
(八) 围墙之土地
(九) 新联邦诸州土地法的公平性
附录3
附录3a
附录4
附录4a
附录5
附录6
附录7a
附录7b
法律条文索引表
新旧法律条文对照表
术语索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德文第十七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摘录)
翻译凡例
本书德文缩略语表与中译名
第五编 土地上的担保物权
第一分编 不动产担保物权
第三十六章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功能与分类
一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经济意义
(一) 概念与功能
(二) 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其他担保方式
1 人的信贷与物的信贷
2 动产作为信贷担保的手段
3 可让与的权利作为信贷担保的手段
4 土地作为信贷担保的手段
(三) 典型的负债原因
1 生产性信贷
2 买卖价金信贷
3 遗产分配与补偿信贷
4 多用途信贷
5 自己信贷与他人信贷
(四) 典型的放贷人
1 私人土地担保信贷
2 抵押银行与抵押担保债券发行机构
3 储蓄银行
4 建筑储蓄银行
5 其他信贷机构
6 国家
7 单方面融资
(五) 抵押权的“价值”
1 负债限额
2 抵押放贷限额
(六) 典型的偿还方式
1 意义
2 《消费者信贷法》的法定框架
3 定期抵押权与通知终止抵押权
4 分期清偿的抵押权
二 不动产担保物权人的基础原理概要
(一) 抵押权——土地债务
(二) 担保物权的共同原则
1 作为物上变价权的不动产担保物权
2 物的责任与人的责任的分离
3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
4 根据优先性原则决定的顺位
三 对不动产担保物权按照其附随性程度进行的分类
(一) 具有附随性的抵押权
(二) 土地债务的抽象性
(三) 流通性抵押权的附随性受到限制
(四) 具有严格附随性的担保性抵押权
(五) 总结
四 按照流通性程度对不动产担保物权进行的分类
(一) 登记簿式不动产担保物权
(二) 证书不动产担保物权
(三) 作为登记簿式抵押权的担保性抵押权
(四) 无记名证书土地债务和证券抵押权
(五)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种类
1 土地债务
2 流通抵押权
3 担保性抵押权
五 按照债权人的不同对不动产担保物权进行的分类
(一) 他人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
(二) 不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中的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
1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保持及其价值
2 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与附随性
(三) 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术语
1 所有人抵押权与所有人土地债务
2 临时的所有人土地债务与最终的所有人土地债务
3 原始的所有人土地债务与嗣后的所有人土地债务
4 公开的所有人土地债务与隐藏的所有人土地债务
(四) 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产生要件
1 所有人土地债务的设定
2 他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产生出现瑕疵
3 清偿与放弃
4 物权混同
(五) 在没有产生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他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消灭
1 废止
2 通过强制执行得到清偿
(六) 作为不动产担保物权人的所有权人
1 法律地位与法律权限
2 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土地的转让
(七) 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法律性质
六 按照被设定担保的土地的数量对不动产担保物权进行分类
(一) 通过单块不动产担保物权进行的多重担保
(二) 共同抵押权与共同土地债务
七 新并入联邦之各州的不动产担保物权
八 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欧盟
九 下文论述思路之概览
第二分编 抵押权
第三十七章 流通抵押权的成立
一 负担客体
二 作为被担保的债权应是确定的金钱债权
(一) 金钱债权的法律基础
(二) 债权的确定性
1 债权人的确定性
2 债务人的确定性与债权人同所有权人的可不一致性
3 金钱数额的确定性
(三) 将来债权和附条件债权
三 物权性设定行为——证书抵押权
(一) 物权性设定行为的基本要素
(二) 合意与登记
1 一般规定
2 登记内容以及对关联的许可
3 利率的登记
(三) 证书的交付
1 抵押权证书的授予与内容
2 抵押权证书的交付
3 替代交付
4 由登记机构直接交付给债权人的约定
5 在抵押权让与时的替代交付
6 交付推定
四 物权性设定行为——登记簿式抵押权
(一) 物权舍意与登记;证书排除及其登记
(二) 登记簿式抵押权与证书抵押权的相互转换
五 抵押权设定时的特殊情况
(一) 对中间信贷的担保
1 为中间贷款人利益而设定的抵押权
2 对临时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的让与
3 建筑储蓄银行的“中间信贷”
4 其他的选择——由土地债务进行担保
(二) 无效债权
1 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的产生
2 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担保
3 抵押权的赠与
4 出卖妓院与高利贷
5 消费者保护法规
(三) 多数债务人——多数债权人
(四) 对立即进行强制执行的服从
第三十八章 流通抵押权的转让
一 一般原则
(一) 流通抵押权的可转让性及其实际意义
(二) 对抵押权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概览
1 形式
2 从无权利人处的取得
3 合法性证明
4 抗辩
二 证书抵押权转让的形式
(一) 构成要件
(二) 证书的交付
(三) 让与声明的认证
(四) 关于未结清的从给付请求权之让与的形式自由
三 登记簿式抵押权转让的形式
三A形式——补充:抵押权的负担
(一) 用益权和质权的设定
(二) 扣押
四 从无权利人处的抵押权取得
(一) 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
(二) 土地登记簿的更正和异议
五 从无权利人处的抵押权取得——证书抵押权的特殊性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通过让与表示证明自己的证书占有人之取得
(三) 登记簿册与证书不一致
六 债权人的权利证明
(一) 问题的提出与介绍顺序
(二) 对人债权的行使
(三) 抵押权的行使
1 登记簿式抵押权
2 证书式抵押权
(四) 具有清偿效果的履行
1 向有权利人履行
2 向无权利人履行
七 所有权人须主张抗辩以及无须主张抗辩
(一) 原抵押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1 毁灭现状或者改变现状的无须主张抗辩
2 债务人确定的抗辩权
3 由债务人的形成权产生的抗辩权
4 与所有权人相关的抗辩权
(二) 抵押权取得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1 抵押权人保护之基本原则
2 因为善意保护而予以限制
八 让与利息与从给付
(一) 利息与从给付请求权的可让与性
1 抵押权与利息一起被让与
2 抵押权或者利息被单独让与
(二) 让与形式
1 原则上的形式义务
2 到期未支付之利息的无形式要求的让与
(三) 所有权人相对于新债权人的地位
1 将来到期的利息
2 到期未支付之利息
九 抵押权依照法律而移转
(一) 移转给所有权人
1 债权的消灭
2 债权人放弃
3 与债务人不是一个人的所有权人进行解销
4 混同
(二) 移转给债务人
(三) 移转给第三人
1 因为存在补偿义务而移转债权
2 第三人进行解销
(四) 在法定抵押权移转情况下的善意取得
十 附录:抵押权的出质、扣押——用益权的设定
(一) 在抵押权上设定用益权
(二) 抵押权的出质与担保性债权让与
1 出质
2 担保性债权让与
(三) 抵押权的扣押
1 扣押裁定—登记—交付证书
2 移交裁定
3 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的扣押
第三十九章 抵押责任之范围
一 一般性基本原则
(一) 作为经济整体的土地
(二) 抵押责任的作用方式
1 在扣押前的潜在责任
2 通过扣押激活责任
(三) 扣押的概念与范围
1 扣押与强制拍卖
2 扣押与强制管理
3 《德国民法典》中关于责任的规定与《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中关于责任的规定的关系
4 对单个共同承担责任标的物的扣押
(四) 责任联合体的范围与特定性
(五) 叙述顺序
二 土地的责任
三 成分(包括出产物)的责任
(一) 潜在承担责任的成分与出产物
(二) 责任为扣押所激活
(三) 责任之免除
1 扣押前
2 扣押后
四 从物之责任
(一) 所有权人的土地从物
1 属于所有权人所有的土地从物
2 所有权人在从物上的期待权
(二) 通过不动产强制执行方式的扣押
(三) 免责
1 在不动产扣押之前
2 在不动产扣押之后
五 使用租金与用益租金债权之责任
(一) 基本原则
(二) 不动产扣押
(三) 解脱
1 到期的使用租金与用益租金债权
2 所有权人的处分
3 通过设定用益权来处分租金
(四) 反复性履行权
(五) 使用租金与用益租金债权之责任;资本保持规则
六 保险债权的责任
(一) 责任范围
1 土地所有权人的保险义务
2 抵押权人在建筑物保险时的法律地位
(二) 对保险债权的不动产扣押
(三) 解脱
(四) 被预告登记所担保的土地取得人之优先——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十章 抵押权的实现
一 一般原则
二 抵押权的到期——变价条件成熟
(一) 到期协议
1 附带期限与终止
2 因单纯的终止而到期
(二) 附随性与终止
(三) 法定之到期
三 变价条件成熟前的债权人的权利
(一) 法律上的规则
1 损害赔偿请求权
2 预防性的法律保护
3 环境法上的状态责任
(二) 通过合同约定的债权人之权利
四 变价条件成熟后的债权入的权利——抵押权责任的实现
(一) 自愿履行
1 债务人(同时又是所有权人)履行
2 所有权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个人)履行
3 与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债务人进行履行
(二) 抵押权证书与其他证书的交出
1 更正准许书
2 涂销之准许
3 可用于涂销的收据
(三) 通过强制方式满足债权人
1 流质条款之禁止
2 土地之所有权让与担保
3 物上[执行]名义
(四) 作为执行名义的判决
1 作为起诉人的抵押权人
2 土地所有权人作为被告
3 须主张的抗辩与无须主张的抗辩
4 程序事务
(五) 可执行的证书作为执行名义及其在格式条款上的构造
1 概念与作用
2 在法庭上针对执行进行权利捍卫
3 支付请求权的确定性
4 典型案例
5 《一般交易条件法》的控制
(六) 其他执行名义
五 在土地上进行强制执行
(一) 基本状况
(二) 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强制抵押权的登记
(三) 在共同承担责任的标的物上进行动产强制执行
六 支付不能[程序]中的不动产担保物权
(一) 作为“试金石”的支付不能
(二) 在《破产法》以及《和解法》中的别除受偿权
1 避免破产的和解
2 破产
(三) 新的《支付不能法》中的别除受偿权
1 基本原则
2 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所有权人共同责任之特殊性
3 支付不能计划程序
第四十一章 抵押权的消灭
一 一般原则
二 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的废止
(一) 他主之不动产担保物权
(二) 所有权人之不动产担保物权
(三) 与放弃的区别
三 由于从土地中获得了清偿而消灭了抵押权
四 因为拍定而消灭
第四十二章 担保性抵押权(包括最高额抵押权以及证券抵押权)
一 一般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 严格的附随性
(二) 作为登记簿式抵押权的担保性抵押权
(三) 适用范围
二 担保性抵押权的特性
(一) 一般规则的适用
(二) 举证负担与善意取得
(三) 未付出贷款、没有债权、终止
(四) 债权让与以及向登记上的权利人履行
三 最高额抵押权
(一) 概念、作用与适用范围
1 概念与作用
2 应用范围
3 其他制度选择
(二)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
1 最高额抵押权是担保性抵押权
2 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变化的贷款支出额
3 债权被单独地、无形式要件地让与
4 债权更换与转换
四 证券式抵押权
(一) 概念与适用范围
(二) 证券式抵押权的特性
1 单方设定之可能性
2 按照有价证券法移转债权
3 土地簿册中代理人与债权人之代理人
(三) 土地债务对它的排挤
第四十三章 共同抵押权
一 概念、基础及其适用范围
(一) 共同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抵押权人的老爷式地位
(二) 缺点与危险
(三) 成立之构成要件
(四) 一般基本原则的适用
(五) 土地簿册上登记
二 在共同抵押权情况下的清偿与追偿
(一) 同一所有权人的土地被设定负担
1 没有债权以及债权消灭
2 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来满足债权
(二) 不同所有权人土地上设定负担
1 没有债权以及债权消灭、所有所有权人共同履行、抛弃
2 只有一个所有权人进行了履行
3 通过强制执行方式获得清偿
(三) 与所有权人并非同一个人的债务人进行履行
1 基本原则:共同抵押权移转给所有权人(们)
2 在有权请求偿还的情况下,移转给履行人
(四) 其他情况
1 对单个土地责任之抛弃
2 共同抵押权与保证
3 与单个所有权人进行约定
第三分编 土地债务
第四十四章 抵押权与土地债务——共同点与不同点
一 概念与适用范围
(一) 抵押权与土地债务
(二) 抵押权和土地债务的适用领域
(三) 表述的顺序
二 土地债务的产生
(一) 合意与登记——证书的交付
(二) 证书土地债务和登记土地债务,单一土地债务和共同土地债务
(三) 土地登记簿上登记内容的最低要求
三 土地债务的移转
四 责任范围与责任之实现
五 债权人的合法性与所有权人的防御
(一) 债权人的合法性
(二) 无须主张的抗辩与须主张的抗辩
1 否定存在的或者改变存在的无须主张之抗辩
2 与所有权人有关的须主张之抗辩
3 第1137条的不可适用性
(三) 土地债务受让人的法律地位
1 土地债务取得时的善意保护
2 具有消灭债务效力的履行
六 对土地债务的清偿
(一) 所有权人进行清偿
(二) 第三人清偿
(三) 抛弃、废除、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清偿
1 土地债务的抛弃
2 土地债务的废止
3 通过强制执行满足土地债务权利人
七 附录:土地债务的扣押与出质
(一) 扣押
(二) 出质
德国物权法
第四十五章 担保性土地债务
一 概念与适用范围
(一) 概念
(二) 适用范围
1 贷款系列的担保
2 货物信贷的担保
3 对长期投资贷款的担保
4 信托式土地债务
二 土地债务与担保约定(目的表示)
(一) 大众协议及其控制
1 在格式合同中包含将来债权
2 格式化的抽象债务允诺与双重执行服从
3 担保约定以及债务允诺与土地债务的叠加
4 土地债务设定、担保约定以及消费者保护
5 欧洲联盟以及欧洲法院法律的影响
(二) 担保约定的缺少与消灭,以及被担保债权的缺少与消灭
1 担保约定的缺少与消灭
2 被担保债权的缺少或者消灭
3 所有权人针对土地债务的抗辩权
(三) 抽象性切断之尝试
1 行为一体性
2 条件关联
(四) 债权与土地债务为与债务人一致的所有权人所清偿
1 原则上清偿的法律效果
2 清偿[对象]之确定
(五) 在强制执行中的返回请求权
三 债权与土地债务的让与
(一) 土地债务的让与
1 一并让与土地债务与债权
2 单独让与土地债务
3 受让人与所有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二) 单独让与债权
1 事实构成以及后果
2 对土地债务一并移转的请求权
3 与在单独让与土地债务情况下的债务人地位之对比
四 “被动方的”分裂
(一) 与债务人并非同一人的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1 所有权人作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2 担保合同当事人与土地债务当事人的分裂
(二) 土地债务的到期以及履行权
1 土地债务的到期
2 所有权人的履行权
(三) 所有权人的履行
(四) 债务人履行
五 返还请求权的特别事实构成
(一) 返还请求权的变价实现
1 变价的形式
2 将来返还请求权的变价
3 在土地出让的情况下不存在自动之债权让与
4 预告登记的附随性
5 可让与性的排除
6 区别:向第三人让与土地债务的义务
(二) 对涂销预告登记以及向回转让请求权
(三) 基于返还请求权的取回权
第四十六章 所有权人土地债务
一 概要、适用范围以及功能
(一) 叙述先后顺序
(二) 概念以及产生原因
1 基本类型
2 特别情况
(三) 顺位储存与顺位返回
(四) 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五) 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的扣押
(六) 涂销请求权
二 所有权人设定的土地债务
(一) 目的以及产生
(二) 所有权人的变价之可能性
三 暂时的与将来的所有权人土地债务
(一) 对暂时性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的处分
1 处分之客体
2 所有权人进行的处分
3 将来抵押权人进行的处分
(二) 对将来的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的处分
1 可能处分的客体
2 原则上的不允许处分
3 将来的所有权人土地债务移转请求权的预告登记能力
四 涂销之预告登记——涂销之请求权
(一) 以前的法律状况及其发展
1 以前的法律状况
2 法定涂销请求权的导入
3 担保效果、顺位效果以及完全性效果
(二) 法定涂销请求权
1 请求权以及适用范围
2 请求权相对人
3 在合同上排除涂销请求权
4 根据第1179b条的涂销请求权
(三) 被准许的涂销之预告登记
(四) 特别问题
1 涂销请求权与返回请求权
2 在强制拍卖中的涂销请求权
3 涂销请求权与顺位回落
第四十七章 无记名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
一 无记名土地债务
二 定期金债务
(一) 概念与适用范围
(二) 具体细节
1 形式
2 内容
3 责任
4 解销
第六编 使用移转以及信贷担保的现代混合形式:融资租赁
第四十八章 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
一 经济上的意义、概念以及种类
(一) 购买、用信贷与租金购买
(二) 作为“被修正了的租赁”的融资租赁
(三) 结算与税法
(四) 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与物权法
二 不动产融资租赁
(一) 作用与结构
(二) 物权法上的信贷担保与不动产融资租赁
(三) 购买选择权的预告登记
第四部分 动产物权法
第一编 动产上的权利
第四十九章 动产上的权利的种类和意义
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第二节 动产物权中许可的类型
一 法定类型
(一) 用益权
(二) 质权
二 从实践中发展出的物权
(一) 担保性所有权
(二) 期待权
(三) 所有权功能的分离
第三节 叙述思路
第二编 动产所有权
第五十章 动产所有权的内容、限制和形式
第一节 动产所有权的内容
第二节 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和剥夺
一 根据《联邦征收征用补偿法》进行占用
二 基于经济调控的限制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的形式
一 概论
二 按份共有所有权
(一) 与共同共有所有权的区别
(二) 按份共有所有权的建立
1 以法律行为方式成立的:“简易的权利共同体”
2 根据法律成立的:附和和混合
(三) 利于(按份)共有所有权所有者的继受让与保护
(四) 投资公司的特殊性
第五十一章 从有权人处的所有权取得
第一节 基本思想
一 所有权让与的尿则
(一) 分离原则和交付原则
(二) 可以设想的两个原则的组合
二 交付原则的击破
三 叙述思路
第二节 物权合意
一 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合意
(一) 无须形式要件
(二) 确定性原则
(三) 附条件的所有权让与
(四) 代理
二 物权合意的可撤销性
第三节 作为所有权让与一般情况的物权合意和物的交付(第929条第1句)
一 概论
二 交付的组成部分
(一) 占有放弃
(二) 占有取得
(三) 出让人的占有让与意愿
(四) 总结
第四节 根据第929条第2句进行的简易的所有权让与
第五节 通过第930条规定的占有改定进行的所有权让与
一 基本的构成要件
二 对于占有媒介关系的要求
(一) 具体的或者也可能是抽象的改定
(二) 有法律效力的(占有)、改定
(三) 基于(成文)法律存在的占有媒介关系
1 典型情况
2 特殊情况:配偶之间的所有权让与
3 附加讨论:婚姻财产关系中的典型问题
(四) 通过对己代理的(占有)改定
(五) 预期改定
三 第930条中对实践有重要意义的特殊情形
(一) 被选定的物品
(二) 事后的所有权保留
第六节 一基于第931条的、以返还请求权让与形式进行的所有权让与
一 基本思想
二 构成要件的选择
(一) 出让人是间接占有者
(二) 无占有的出让人
三 根据第398条以下的让与
四 特殊情况
(一) 多级占有
(二) 在第930条和第931条之间选择的可能性
(三) 交付证券
第七节 通过以及向代理人进行的所有权让与——所涉及人的交易
一 直接代理
二 间接代理
三 小额交易
第八节 法律政策展望
第五十二章 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第一节 基本思想
一 法定规则
(一) 前提要件
1 正当的占有状态
2 取得人的善意
3 通过法律行为取得
(二) 法律后果
(三) 例外:第935条
二 法律政策上的正当性
三 叙述思路
第二节 正当的占有状态——所有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一 通过物权合意和交付进行的所有权让与(第929条第1句)
(一) 交付的要求
(二) 完全地丧失占有
(三) 取得构成要件完成上的善意
二 “简易的”所有权让与(第929条第2句)
三 通过占有改定的所有权让与(第930条)
(一) 交付的含义
(二) 取得人方的排他性占有
(三) 第933条的重要应用领域——担保性所有权让与
四 通过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进行的所有权让与 (第931条)
(一) 占有状态的正当化效力
(二) 第934条的占有状态
1 第一种情况:无权出让人是间接占有人
2 第二种情况:无权出让人不是间接占有人
3 “受妨碍”的占有媒介关系
第三节 善意
一 恶意:概念、举证负担、上诉
二 重大过失
三 决定善意要件的时点
四 善意的客体
五 通过代理人取得时的善意
第四节 善意取得人的法律地位
一 对无偿取得在不当得利法上的平衡
二 非所有权人的回复取得
(一) 基本原则
(二) 限制
三 不存在销除请求权
第五节 脱手物
一 基本思想
二 脱手
(一) 丧失占有
1 直接占有丧失的决定性因素
2 由于占有辅助人的不忠而脱手
3 (虚拟的)继承人占有的丧失
(二) 脱手情况下的意思因素
1 在无行为能力的情形下的脱手
2 意思瑕疵情况下的脱手
3 主权行为情况下的脱离
4 有负担的客体脱手的情况
三 脱手的后果
四 例外的例外:货币——无记名证券——拍卖取得
(一) 尽管有脱手的情况还是能够善意取得
(二) 货币和无记名证券
(三) 拍卖
(四) 附加讨论: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98条的善意取得
第六节 没有负担的取得
一 基本思想
二 第936条的前提
(一) 所有权的取得
(二) 基于第932条以下各条的占有状态
(三) 和无负担相关的善意
(四) 并非脱手的情况
(五) 根据第931条的出让的例外
三 特殊情形
第五十三章 不同于依法律行为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概要
第一节 附合与混合
一 土地附合
(一) 重要成分——表见成分
(二) 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 动产附合
(一) 法律规则
(二) 重要成分——主物
(三) 共有的安排
三 (流体)的混合——(固体动产)的混合
(一) 《德国民法典》第948条的事实构成
(二) 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
第二节 加工
一 基本思想
(一) 分歧的背景
(二) 规则目标
(三) 所有权分配的任意性
(四) 法律原文及其于动产范围上的限定
二 前提
(一) 加工
(二) “新”物
(三) 价值比例
三 所有权取得
(一) 制造人
(二) 在承揽合同与承揽供给合同中的所有权分配
(三) 延长的所有权保留
第三节 对物权上权利丧失的债权上的补偿
一 基本思想
(一) 权利丧失的补偿
(二) 法律原因上的引致
(三) 竞合的请求权
二 不当得利请求权
(一) 当事人与条件
(二) 给付链条
三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
(一) 请求权范围
(二) 对“强迫得利”的防御
四 取走权
(一) 特别规定的可适用性
(二)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7条的取走权
(三)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51条第2款第2句的独立取走权
第四节 债权证书上的所有权
一 基本思想
(一) 不可分原则
(二) 有价证券法上的关联
二 《德国民法典》第952条的适用范围
三 法律效果
(一) 所有权取得与债权人地位
(二) 数人时的情况
(三) 权利之移转的自动机制
(四) 在清偿时类推《德国民法典》第952条
第五节 孳息取得
一 基础
(一) 规则目的与规则体系
(二) 规则范围的界限
(三) 《德国民法典》第953条及其以下的概念
二 所有权人的孳息取得
三 物权性的用益权利人的孳息取得
四 正当自主占有人与用益占有人的孳息取得
(一) 《德国民法典》第955条的适用范围
(二)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55条孳息取得的前提
(三) 法律后果
(四) 类推《德国民法典》第935条
五 依据先占许可的孳息取得
(一) 概要
(二) 《德国民法典》第956条的二者择一的事实构成
(三) 先占许可的法律性质
(四) 继续存在的处分管领
(五) 许可的可撤销性
(六) 对权利继受人的约束
(七) 孳息取得
六 特别情况:非权利人的先占许可
第六节 无主物的先占
一 适用范围
二 无主性
(一) 野生动物的无主性
(二) 被抛弃物的无主性
(三) 抛弃的事实构成
三 先占
(一) 先占权人的优先性
(二) 合法进行的自主占有
(三) 非法进行的占有
四 蜜蜂权
五 补充:土地之抛弃
第七节 拾得权
一 基础——体系上的归类
二 概念:遗失物——拾得人
(一) 遗失物
(二) 拾得人
三 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的法定债务关系
四 拾得人的所有权取得
(一) 前提要件
(二) 取得人的法律地位
五 所谓的交通场所的拾得
六 埋藏物之发现
第八节 时效取得
一 引言
(一) 适用范围——基本思想
(二) 时效取得的意义
(三) 具有可比性的法律制度
二 时效取得的前提条件
(一) 善意的自主占有
(二) 期间届满
三 时效取得的效果
(一) 所有权取得与负担免除
(二) 对时效取得的所有权不得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三编 动产上的用益权利
第五十四章 动产上的用益权
第一节 基础——适用范围
一 法律上的类型化
二 动产上用益权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动产上用益权的特别之处
一 用益权的设定
二 所有权人之用益权
三 在消费物上的用益权
四 带有附属物的土地上的用益权——“归并”的概念
第四编 动产上的担保物权
第五十五章 动产上的质权(法律秩序)
第一节 基本思想——适用范围
一 基本思想
(一) 物之担保信贷
(二) 产生原因
1 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质权——动产质物
2 法定质权:在法定前提满足的情况下,质权无须任何意思合致而产生
3 扣押质权
(三) 质权的基本原则
1 附随性
2 特定性
3 公示性
4 优先性
二 适用范围
(一) 典当企业
(二) 银行的质权
1 在被指称的标的物上设定质权后,才发放贷款(所谓的设质贷款)
2 银行质权依据的是它们的一般交易条件(银行一般交易条件第14目以及储蓄银行一般交易条件第21目)
第二节 意定质权
一 参与人——关于该阐述的概要
二 质权的设立
(一) 负担客体
(二) 被担保的债权
(三) 物权法上的设定行为
三 变价条件成熟前的参与人之地位
(一) 变价条件成熟的概念
(二) 变价条件成熟前的债权人保护
(三) 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法定债权关系
(四) 解销权
四 质物之变价
(一) 基本思想
(二) 通常情况:债权人进行拍卖
(三) 质物出卖的特别情况
五 质权的转让
(一) 附随性的作用
(二) 受让人的权利
(三) 不存在之质权的善意取得
六 质权的消灭
(一) 附随性的影响
(二) 废止与返还
(三) 出质人之权利
第三节 法定质权
一 基础
(一) 先为给付与担保需求
(二) 第1257条的意义
二 法定质权的产生
(一) 债权人的占有以及物的携入
(二) 债务人的所有权
三 质物之变价
四 法定质权的转让与消灭
第四节 扣押质权
一 基础
(一) 成立
(二) 扣押质权的意义
二 可适用的法律
三 扣押与质权
(一) 扣押
(二) 附随性
(三) 转让与消灭
(四) 变价
第五十六章 关于非质权型的担保权之概述(作为现实的事实构成)
第一节 非典型担保交易
第二节 非典型担保交易的构建
一 担保物权的潜在性
二 担保物权的并存与竞合
(一) 并存
(二) 竞合
三 一般交易条件法的意义
四 经济背景
五 作为转让使用与贷款担保的混合形式的动产融资租赁
(一) 效果
(二) 物权法上的特征
(三) 清算
第五十七章 担保性所有权让与
第一节 概述
一 基本结构与效果
(一) 担保性所有权让与的效果
1 时间上的效果
2 内容上的效果
(二) 参与人
二 利益状况
(一) 与担保提供人之其他债权人的关系
(二) 与被担保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第二节 具体细节
一 适用范围——叙述顺序
二 所有权转让之构成事实
(一) 通过占有改定约定的所有权转让
1 占有媒介关系
2 附随性的缺乏与附条件的合意
(二) 担保客体
1 概述
2 库存货物的担保性所有权让与以及确定性原则
3 延长的担保性所有权让与
三 担保合同
(一) 意义
(二) 不存在内容上确定的担保约定
(三) 束缚
(四) 担保过度
1 以前的判例
2 对该判例的教义上的质疑
3 联邦最高法院法律观点的改变
四 被担保人的地位——相对于担保提供人的、未被担保的债权入
(一) 支付不能
(二) 强制执行程序
(三) 撤销权
(四) 财产承担
(五) 对债权人的危害
五 债务人(即担保提供人)的地位——相对于被担保人的债权入
(一) 对被担保人信托式的约束
(二) 担保提供人在支付不能程序中的取回权
(三)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异议之诉
六 被担保人的变价权
(一) 担保合同的意义
(二) 返还之名义
(三) 变价条件成熟
七 担保物的原主返还
第五十八章 担保性债权让与
第一节 概述
一 基本思想
(一) 担保性债权让与的发展以及债权出质的缺点
(二) 担保目的与担保合同
1 被担保人的物上权利之归属
2 被担保人的收取权限
3 变价条件成熟以及“隐名”让与
4 担保目的之消失
二 适用范围
(一) 独立的担保性债权让与
(二) 联合形式
(三) 单个让与——概括让与——纲要让与
(四) 让与的标的物
(五) 保理
1 真正的保理
2 非真正的保理
3 经济因素
4 问题
第二节 让与过程
一 让与之排除
二 让与担保的形式
三 将来债权之让与
(一) 确定性
(二) 可确定性
(三) 可确定性与格式化的概括让与
(四) 在此期间内的处分以及处分限制
(五) 收益条款
四 担保过度
第三节 次债务人的地位
第五十九章 所有权保留
第一节 基本思想——概念
一 概要
(一) 对先为履行出卖人担保的必要性
(二) 买受人和出卖人的法律地位
(三) 作为“质权”的所有权保留
二 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
三 以格式条款方式设定所有权保留
四 担保过度
第二节 详论
一 所有权保留的产生和终止
(一) 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
1 债权法上的条件与物权法上的条件的关系
2 嗣后保留
3 所有权保留与一般交易条件
(二) 所有权保留的消灭
1 完全付清
2 标的物的有效转让
3 加工
4 放弃
5 所有权保留不因时效而消灭
二 所有权保留的债权方面
(一) 履行问题
1 支付不能管理人的选择权
2 风险转移
3 占有之权利
(二) 解除问题
1 解除条件
2 后果
3 消费者信贷交易的特殊性
三 所有权保留的物权方面
(一) 保留卖主的法律地位
1 保留买主支付不能
2 对保留买主的强制执行
(二) 条件成就
四 保留买主的期待权
(一) 保留买主的法律地位
(二) 期待权可转让性
1 基本规则
2 按照第930条移转的特殊性
3 期待权转让后的权利变更
4 期待权与不动产担保物权法上的责任
(三) 期待权自非权利人处的取得
1 从非所有权人处取得
2 对已经存在的期待权从非权利人处取得
3 不能善意取得不存在的期待权
(四) 扣押问题
1 扣押程序
2 通过保留卖主对自己物进行扣押
(五) 保护问题
1 侵权保护
2 占有保护、防止善意取得以及占有之权利
3 第三人异议之诉
五 延长型所有权保留与总括[债权]担保让与
(一) 延长型所有权保留的作用
(二) 货物与金钱信贷给予人之间的串通
六 其他冲突情况
(一) 延长型所有权保留与保付代理(保理)中的总括让与
1 延长型所有权保留与时问在先的保理总括让与
2 延长型所有权保留与时间上后顺位之保理总括让与
(二) 保理总括让与与担保性总括让与
(三) 供货人为延长型所有权保留以及延长型所有权让与担保所双重担保
(四) 出租人质权与空间性担保所有权让与
第五部分 权利上的权利
第六十章 权利上的权利的种类与含义
一 基础知识
(一) 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上定限权利的共同点
(二) 现行法根据及其法律性质
(三) 结构上归属的变体
二 共同原则
(一) 哪些权利是可附加负担的以及可以分裂的
(二) 负担以何种形式产生
1 基本原则:权利转让的形式
2 基于公示原因产生的困难
3 负担形式与负担的消灭
三 权利上之权利的意义
第六十一章 权利上的用益权
一 基础
(一) 适用范围
(二) 被负担的权利之可用益性与可转让性
1 可用益性
2 可转让性
(三) 设定
(四) 权利用益权人的用益权
1 用益权的内容
2 权利人的处分
3 债权之用益权与债务人之保护
二 第一种特别情况:债权上的用益权
(一) 不生息之债权
(二) 生息债权
(三) 不动产担保物权上的用益权
三 第二种特别情况:有价证券上的用益权
(一) 禁止背书转让之证券以及指示证券
(二) 无记名证券以及空白背书之指示证券
1 用益权的设定
2 对于用益权利范围的具体问题
四 附录:财产[集合]上以及遗产上的用益权
(一) 特定性原则之适用
(二) 债权人保护
1 用益权与旧债权
2 对于利息以及其他连续给付
第六十二章 权利上的质权
第一节 一般原则
一 概念以及表现形式
(一) 概念
(二) 质权类型
1 合同[意定]质权
2 法定质权
3 扣押质权
二 基本原则
(一) 附随性与特定性
1 附随性
2 特定性
(二) 公亩;
(三) 被负担之权利的可转让性以及设定的形式
第二节 权利上的意定质权
一 法定规则
(一) 质权的设定
(二) 质物的变价
(三) 债务人之保护以及有限制的可撤销性
(四) 一般与特别的质权规则的协调
二 第一种特别情况:债权的出质
(一) 概念与参与人
(二) 质权的设定
(三) 在变价条件成熟前对债权的收取
(四) 在变价条件成熟后的债权收取
三 第二种特别情况:有价证券的出质
(一) 无记名证券
(二) 指示证券
(三) 禁止背书转让之证券与资格权利证书
第三节 权利上的扣押质权
一 基础
(一) 含义
(二) 法定规则
二 扣押
(一) 扣押裁定及其送达
(二) 扣押与扣押质权
三 变价
(一) 金钱之债
1 收取之移交
2 代替支付之移交
(二) 非金钱给付之债
(三) 权利上的强制执行
(四) 适用的实际例子
第六部分 联邦新州土地物权法
第六十三章 联邦新州土地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一 导言
二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土地物权法
(一) 基本分类
1 社会主义所有权
2 个人所有权
(二) 社会主义所有权产生的历史
(三) 所有权意识形态
(四) 个人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形成
(五) 定限物权
(六) 土地流通权与土地登记簿权利
(七)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事实上的物权秩序”
(八)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自己的过渡法
三 新秩序及其争议问题
(一) 根据《信托法》的私人所有权之建立
(二) 国家当局在行政财产与财政财产上的
(三) 在合作社财产情形下的所有权
1 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权利继受人
2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与消费合作社
(四) 通过财产归属的确定与支配
(五) 在对不公正行为补救情况下的返还与存续之保护
1 根据《财产法》返还之基本路线
2 通过代替返还的赔偿进行的存续保护
3 通过处分限制以及投资优先的方法对返还请求权的保障
4 赔偿法
5 统计数字
6 竞合的民法上的回复
(六) 土地改革之土地
1 征收、返还之排除以及赔偿
2 土地改革之所有权的新秩序
(七)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物权法》法律改革以及《物权法》之清理的命运
1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物权法》修正后的存续状况
2 物权法之清理
3 物权法清理的基本思想以及经济意义
4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债法之调整
5 浇灌设备以及种植物
(八) 围墙之土地
(九) 新联邦诸州土地法的公平性
附录3
附录3a
附录4
附录4a
附录5
附录6
附录7a
附录7b
法律条文索引表
新旧法律条文对照表
术语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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