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孟森(1869-1938),字莼孙,号心史,江苏武进入。早年留学日本,就读于东京法政大学。归国后,于1913年当选为民国临时政府众议院议员,为配合议会活动,曾撰写时政论文;与此同时,相继发表有关清代历史的专题考证文章,在当时学术界引起很大反响。1929年,就聘于南京中央大学历史系,主讲清史课程。1931年应聘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讲授满洲开国史,至七七事变止。
孟森先生的清史研究成果,主要在于对清先世源流考定、满洲名称考辨、八旗制度考实、雍正继统考证、清初史事人物考辨等,封明清史的研究有着较深远的影响,被史学界誉为我国近代清史学派的开山祖。
我局此次出版《孟森著作集》,除收有孟森先生《清朝前纪》、《心史丛刊》、《满洲开国史讲义》、《明史讲义》、《清史讲义》、《明元清系通纪》等专著外,其余散篇论文分别辑为《明清史论著集刊》、《孟森政论文集刊》、《孟森政法着译辑刊》、《心史文录》,共十种。更多>>
目录
廣西邊事旁記
原序
邊亂始末記第一
武建軍防邊記第二
榮軍記第三
新龍銀行通力局記第四
邊軍援剿柳慶記第五
法蘭西對汛記第六
邊餉記第七
交涉記第八
武建新軍記第九
邊防醫院記第十
邊防將弁學堂記第十一
龍州製造局記第十二
龍州學社記第十三
龍州學社開社記文
利民橋記第十四
廣西邊事旁記書後
廣西邊事旁記跋
地方自治淺説
總説
第一部 坊廂鄉圖
第一章 坊廂鄉圖之組織
第二章 坊廂鄉圖之機關
第一節 議決機關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章 坊廂鄉圖之事務
第四章 坊廂鄉圖之財政
第一節 坊廂鄉圖之財産
第二節 坊廂鄉圖之收款
第三節 坊廂鄉圖之會計
第五章 坊廂鄉圖之聯合
第六章 坊廂鄉圖之監督
第二部 廳州縣
第一章 廳州縣之組織
第二章 廳州縣之機關
第一節 廳州縣會
第二節 廳州縣參事會
第三節 廳同知知州知縣
第四節 吏役
第三章 廳州縣之事務
第四章 廳州縣之財政
第一節 廳州縣之財産
第二節 廳州縣之收款有二
第三節 廳州縣之出款
第四節 廳州縣之會計
第五章 廳州縣之聯合
第六章 廳州縣之監督
第三部 省
第一章 省之組織
第二章 省之機關
第一節 省會
第二節 省參事會
第三節 督撫
第四節 吏役
第三章 省之事務
第四章 省之財政
第一節 省之財産
第二節 省之收款有二
第三節 省之出款
第四部 省之會計
第五部 聯合及監督
諮議局章程講義
序
例言
緒言
第一章 諮議局之性質
第二章 諮議局之場所及名額
第三章 諮議局議員選舉
第一節 選舉主義
第一款 選舉資格
第二款 被選舉資格
第三款 剥奪或停止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結論
第二節 選舉方法
第三節 選舉區
第四節 選舉年限及期日
第五節 選舉投票法
第六節 選舉變更
第七節 選舉訴訟及罰則
第八節 選舉事項中應注意之各點
第四章 諮議局之議員
第一節 議員之名稱
(一)特權
(二)任期
第二節 議員之職任權限
第一款 職任
第二款 權限
第五章 諮議局之會議
第六章 諮議局之部署
第七章 諮議局之處罰
第八章 諮議局與各官衙之關係
第九章 諮議局之入奏
各省諮議局章程箋釋
諭摺
恭録諭旨
憲政編查館資政院王大臣會奏各省諮議局章程及案語並議員選舉章程摺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議員
第三章 議長副議長及常駐議員
第四章 任期及補缺
第五章 改選及辭職
第六章 職任權限
第七章 會議
第八章 監督
第九章 辦事處
第十章 經費
第十一章 罰則
第十二章 附條
諮議局議員選舉章程箋釋
序
第一章 總綱
第一節 選舉資格
第二節 選舉區域
第三節 辦理選舉人員
第四節 選舉年限
第二章 初選舉
第一節 投票區
第二節 人名册
第三節 當選人額數
第四節 選舉告示
第五節 投票所
第六節 投票所投票簿及投票匭
第七節 投票方法
第八節 開票所
第九節 檢票方法
第十節 當選票額
第十一節 當選知會及執照
第三章 複選舉
第四章 選舉變更
第一節 選舉無效
第二節 當選無效
第三節 改選及補選
第五章 選舉訴訟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專額議員選舉辦法
第八章 附條
附録文牘
憲政編查館通咨各省設諮議局籌辦處文
憲政編查館通咨各省諮議局預算決算辦法文
江蘇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復江蘇巡撫電文
雲貴總督致憲政編查館電
仝上
憲政館覆雲貴總督電
浙江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
憲政編查館復浙江巡撫電
江甯諮議局籌辦處致憲政編查館電
憲政編查館覆江甯諮議局籌辦處電
山東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覆山東巡撫電文
浙江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復浙江巡撫電文
浙江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復浙江巡撫電文
浙江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復浙江巡撫電文
憲政編查館覆湖廣總督咨文
江蘇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覆江蘇巡撫電文
浙江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覆江浙電文
新編法學通論
緒言上
緒言下
第一編 法學
第一章 法學之本體
第一節 總説
第二節 法學之分量
第三節 法學之位置
第二章 法學之宗派
第一節 總説
第二節 演繹法學派
第三節 歸納法學派
第二編 法律
第一章 法律之定義
第二章 法律與社會之關係
第三章 法律與國之關係
第四章 法律與道德之關係
第五章 法律與政治之關係
第六章 法律與經濟之關係
第七章 法律二字之由來
第八章 法律名詞之範圍
第九章 法律之分類
第一節 性法制定法
第二節 國法國際法
第三節 公法私法
第四節 實體法形式法
第五節 普通法特别法
第六節 强行法許容法
第十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一節 權利
第二節 義務
第三節 權利義務之關係即爲法律關係
第十一章 法律之解釋
第十二章 法律之效力
統計通論
第六編 政治統計
第六十四章 領地
第六十五章 人民
第六十六章 立法
第六十七章 司法
第六十八章 財政
第六十九章 軍事
第一節 陸軍
第二節 海軍
第七十章 警察
第七十一章 監獄
第七十二章 衛生
第七編 社會統計
第七十三章 勞動者
第七十四章 貧民
第七十五章 慈善及其他
第八編 道德統計
第七十六章 總論
第七十七章 犯罪
第七十八章 私生兒
第七十九章 自殺
第八十章 慢性之自殺
第八十一章 離婚及其他
第九編 教育及宗教統計
第八十二章 教育
第八十三章 宗教
日本民法要義(總則編)
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人
第一節 享有私權
第二節 能力
第三節 住所
第四節 失蹤
第二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之設立
第二節 法人之管理
第三節 法人之解散
第四節 罰則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爲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代理
第四節 無效及取消
第五節 條件及期限
第五章 期間
第六章 時效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取得時效
第三節 消滅時效
日本民法要義(債權編)
第三編 債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債權之目的
第二節 債權之效力
第三節 多數當事者之債權
第四節 債權之讓渡
第五節 債權之消滅
第二章 契約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贈與
第三節 賣買
第四節 交换
第五節 消費貸借
第六節 使用貸借
第七節 賃貸借
第八節 雇傭
第九節 請負
第十節 委任
第十一節 寄託
第十二節 組合
第十三節 終身定期金
第十四節 和解
第三章 事務管理
第四章 不當利得
第五章 不法行爲
原序
邊亂始末記第一
武建軍防邊記第二
榮軍記第三
新龍銀行通力局記第四
邊軍援剿柳慶記第五
法蘭西對汛記第六
邊餉記第七
交涉記第八
武建新軍記第九
邊防醫院記第十
邊防將弁學堂記第十一
龍州製造局記第十二
龍州學社記第十三
龍州學社開社記文
利民橋記第十四
廣西邊事旁記書後
廣西邊事旁記跋
地方自治淺説
總説
第一部 坊廂鄉圖
第一章 坊廂鄉圖之組織
第二章 坊廂鄉圖之機關
第一節 議決機關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章 坊廂鄉圖之事務
第四章 坊廂鄉圖之財政
第一節 坊廂鄉圖之財産
第二節 坊廂鄉圖之收款
第三節 坊廂鄉圖之會計
第五章 坊廂鄉圖之聯合
第六章 坊廂鄉圖之監督
第二部 廳州縣
第一章 廳州縣之組織
第二章 廳州縣之機關
第一節 廳州縣會
第二節 廳州縣參事會
第三節 廳同知知州知縣
第四節 吏役
第三章 廳州縣之事務
第四章 廳州縣之財政
第一節 廳州縣之財産
第二節 廳州縣之收款有二
第三節 廳州縣之出款
第四節 廳州縣之會計
第五章 廳州縣之聯合
第六章 廳州縣之監督
第三部 省
第一章 省之組織
第二章 省之機關
第一節 省會
第二節 省參事會
第三節 督撫
第四節 吏役
第三章 省之事務
第四章 省之財政
第一節 省之財産
第二節 省之收款有二
第三節 省之出款
第四部 省之會計
第五部 聯合及監督
諮議局章程講義
序
例言
緒言
第一章 諮議局之性質
第二章 諮議局之場所及名額
第三章 諮議局議員選舉
第一節 選舉主義
第一款 選舉資格
第二款 被選舉資格
第三款 剥奪或停止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結論
第二節 選舉方法
第三節 選舉區
第四節 選舉年限及期日
第五節 選舉投票法
第六節 選舉變更
第七節 選舉訴訟及罰則
第八節 選舉事項中應注意之各點
第四章 諮議局之議員
第一節 議員之名稱
(一)特權
(二)任期
第二節 議員之職任權限
第一款 職任
第二款 權限
第五章 諮議局之會議
第六章 諮議局之部署
第七章 諮議局之處罰
第八章 諮議局與各官衙之關係
第九章 諮議局之入奏
各省諮議局章程箋釋
諭摺
恭録諭旨
憲政編查館資政院王大臣會奏各省諮議局章程及案語並議員選舉章程摺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議員
第三章 議長副議長及常駐議員
第四章 任期及補缺
第五章 改選及辭職
第六章 職任權限
第七章 會議
第八章 監督
第九章 辦事處
第十章 經費
第十一章 罰則
第十二章 附條
諮議局議員選舉章程箋釋
序
第一章 總綱
第一節 選舉資格
第二節 選舉區域
第三節 辦理選舉人員
第四節 選舉年限
第二章 初選舉
第一節 投票區
第二節 人名册
第三節 當選人額數
第四節 選舉告示
第五節 投票所
第六節 投票所投票簿及投票匭
第七節 投票方法
第八節 開票所
第九節 檢票方法
第十節 當選票額
第十一節 當選知會及執照
第三章 複選舉
第四章 選舉變更
第一節 選舉無效
第二節 當選無效
第三節 改選及補選
第五章 選舉訴訟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專額議員選舉辦法
第八章 附條
附録文牘
憲政編查館通咨各省設諮議局籌辦處文
憲政編查館通咨各省諮議局預算決算辦法文
江蘇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復江蘇巡撫電文
雲貴總督致憲政編查館電
仝上
憲政館覆雲貴總督電
浙江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
憲政編查館復浙江巡撫電
江甯諮議局籌辦處致憲政編查館電
憲政編查館覆江甯諮議局籌辦處電
山東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覆山東巡撫電文
浙江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復浙江巡撫電文
浙江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復浙江巡撫電文
浙江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復浙江巡撫電文
憲政編查館覆湖廣總督咨文
江蘇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覆江蘇巡撫電文
浙江巡撫致憲政編查館電文
憲政編查館覆江浙電文
新編法學通論
緒言上
緒言下
第一編 法學
第一章 法學之本體
第一節 總説
第二節 法學之分量
第三節 法學之位置
第二章 法學之宗派
第一節 總説
第二節 演繹法學派
第三節 歸納法學派
第二編 法律
第一章 法律之定義
第二章 法律與社會之關係
第三章 法律與國之關係
第四章 法律與道德之關係
第五章 法律與政治之關係
第六章 法律與經濟之關係
第七章 法律二字之由來
第八章 法律名詞之範圍
第九章 法律之分類
第一節 性法制定法
第二節 國法國際法
第三節 公法私法
第四節 實體法形式法
第五節 普通法特别法
第六節 强行法許容法
第十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一節 權利
第二節 義務
第三節 權利義務之關係即爲法律關係
第十一章 法律之解釋
第十二章 法律之效力
統計通論
第六編 政治統計
第六十四章 領地
第六十五章 人民
第六十六章 立法
第六十七章 司法
第六十八章 財政
第六十九章 軍事
第一節 陸軍
第二節 海軍
第七十章 警察
第七十一章 監獄
第七十二章 衛生
第七編 社會統計
第七十三章 勞動者
第七十四章 貧民
第七十五章 慈善及其他
第八編 道德統計
第七十六章 總論
第七十七章 犯罪
第七十八章 私生兒
第七十九章 自殺
第八十章 慢性之自殺
第八十一章 離婚及其他
第九編 教育及宗教統計
第八十二章 教育
第八十三章 宗教
日本民法要義(總則編)
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人
第一節 享有私權
第二節 能力
第三節 住所
第四節 失蹤
第二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之設立
第二節 法人之管理
第三節 法人之解散
第四節 罰則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爲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代理
第四節 無效及取消
第五節 條件及期限
第五章 期間
第六章 時效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取得時效
第三節 消滅時效
日本民法要義(債權編)
第三編 債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債權之目的
第二節 債權之效力
第三節 多數當事者之債權
第四節 債權之讓渡
第五節 債權之消滅
第二章 契約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贈與
第三節 賣買
第四節 交换
第五節 消費貸借
第六節 使用貸借
第七節 賃貸借
第八節 雇傭
第九節 請負
第十節 委任
第十一節 寄託
第十二節 組合
第十三節 終身定期金
第十四節 和解
第三章 事務管理
第四章 不當利得
第五章 不法行爲
孟森政法著译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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