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书包括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法规制对象、社会法的客观法、社会法的第一种调整模式、社会法的法律关系、社会法的执法程序等内容。
目录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从二元法律结构到三元法律结构
第一节 公、私法融合形成第三法域
第二节 私法的公法化——西方社会法的产生
一 一元法律结构
二 二元法律结构
三 三元法律结构
第三节 公法的私法化——我国社会法的产生
一 前苏联的公法一元结构
二 我国的公法一元结构
三 我国的多元法律结构
第二章 社会法规制对象(一)——从契约到身份
第一节 新型的身份关系
一 平等性掩盖不等性
二 财产性兼容人身性
第二节 从“抽象人”到“具体人”
一 “私法自治”的含义及意义
二 私法规制对象——抽象人
三 社会法规制对象——具体人
第三节 从“国家人”到“社会人”
一 “全能国家”的理论
二 高度集中管理的对象——国家人
三 社会法的规制对象——社会人
第三章 社会法的规制对象(二)——从契约到身份
第一节 劳动关系
一 劳动者的含义
二 劳动关系的含义
三 劳动关系的特征
四 劳动关系的界定
第二节 消费关系
一 消费关系的含义
二 消费关系的特征
三 消费关系与垄断
第三节 社会法规制的其他关系
一 环境污染公害关系
二 妇女、儿童、老人所涉及的社会关系
三 教育关系
第四节 社会法与经济法在规制对象上的区别
一 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的演变
二 对于经济法理论的评价
三 社会法与经济法的理论界定
第四章 社会法的原则——从平等保护到倾斜立法
第一节 社会法原则的系统论
一 社会法原则的功能性
二 社会法原则的层次性
三 社会法原则的完整性
第二节 社会法的基本原则
一 倾斜保护原则的含义
二 倾斜保护原则与诚信原则的比较
三 倾斜保护原则与平均原则的比较
第三节 社会法的调整原则
一 社会法调整原则的理论
二 社会法调整原则的内容
第五章 社会法的客观法——从权利本位到义务重心
第一节 社会法权利义务观的基础
一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争鸣
二 社会利益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节 客观法的主要内容
一 社会利益通过义务规范来实现
二 社会利益通过集体权利来实现
三 社会利益通过积极权利来实现
第三节 客观法的存在形式
一 客观法与主观法
二 以法律规范形式存在的客观法
三 以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的客观法
第六章 社会法的第一种调整模式——从约定优先到法定优先、团体优位
第一节 社会法的多层调整模式
一 定式合同及其私法的困境
二 契约的社会化
三 社会法调整的多层结构
第二节 宏观层次——社会基准法
一 社会基准法的含义
二 社会基准法的特征
三 社会基准法的主要类型
第三节 中观层次——社会团体与社会运动
一 西方社会团体的发展
二 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
三 社团发展中的一些争议问题
第四节 微观层次——事实契约关系
一 事实契约关系的争鸣
二 事实契约关系的历史分析
三 事实契约关系的现实分析
第七章 社会法的法律关系——从对称关系到不对称关系
第一节 不对称的社会法法律关系
一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社会法法律关系主体的释义
二 主体资格认定的私法理论
三 主体资格认定的社会法理论
第三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社会法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二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争鸣
三 社会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四 社会法权益与其他法律的比较
第四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 法律关系客体的争鸣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探索
三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八章 社会法第二种调整模式及其法律关系——从权利政治到公益政治
第一节 社会保障与公益政治
一 权利政治与警察国家
二 公益政治与福利国家
三 社会保障法中的国家观
第二节 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
一 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
二 社会保障的行政主体
三 社会保障的服务主体
第三节 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
一 社会保障权的特征
二 劳动权与物质帮助权
三 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探索
第九章 社会法的执法程序——从分别执法到综合执法
第一节 社会法的综合执法程序
一 社会法程序的含义
二 微观层次与宏观层次的比较
三 微观层次与中观层次的比较
第二节 宏观层次——行政监察程序
一 行政监督检查的产生和发展
二 行政监督检查的机构
三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
第三节 中观层次——社会协调
一 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的规定
二 解决集体争议的程序
第四节 微观层次——调解、仲裁、诉讼
一 调解
二 仲裁
三 诉讼
第十章 社会法中的法律责任——从单项责任到综合责任
第一节 社会法的综合法律责任
一 社会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 社会法的法律责任的特征
三 社会法律责任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社会法的归责原则
一 法律责任的两种理论依据
二 传统公法和私法领域中的归责原则
三 社会法中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社会法的责任主体
一 社会法的责任主体的含义
二 法人责任
三 雇主责任
第四节 社会法的责任形式
一 惩罚性赔偿
二 两罚制
三 传统责任形式的融合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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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 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从二元法律结构到三元法律结构
第一节 公、私法融合形成第三法域
第二节 私法的公法化——西方社会法的产生
一 一元法律结构
二 二元法律结构
三 三元法律结构
第三节 公法的私法化——我国社会法的产生
一 前苏联的公法一元结构
二 我国的公法一元结构
三 我国的多元法律结构
第二章 社会法规制对象(一)——从契约到身份
第一节 新型的身份关系
一 平等性掩盖不等性
二 财产性兼容人身性
第二节 从“抽象人”到“具体人”
一 “私法自治”的含义及意义
二 私法规制对象——抽象人
三 社会法规制对象——具体人
第三节 从“国家人”到“社会人”
一 “全能国家”的理论
二 高度集中管理的对象——国家人
三 社会法的规制对象——社会人
第三章 社会法的规制对象(二)——从契约到身份
第一节 劳动关系
一 劳动者的含义
二 劳动关系的含义
三 劳动关系的特征
四 劳动关系的界定
第二节 消费关系
一 消费关系的含义
二 消费关系的特征
三 消费关系与垄断
第三节 社会法规制的其他关系
一 环境污染公害关系
二 妇女、儿童、老人所涉及的社会关系
三 教育关系
第四节 社会法与经济法在规制对象上的区别
一 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的演变
二 对于经济法理论的评价
三 社会法与经济法的理论界定
第四章 社会法的原则——从平等保护到倾斜立法
第一节 社会法原则的系统论
一 社会法原则的功能性
二 社会法原则的层次性
三 社会法原则的完整性
第二节 社会法的基本原则
一 倾斜保护原则的含义
二 倾斜保护原则与诚信原则的比较
三 倾斜保护原则与平均原则的比较
第三节 社会法的调整原则
一 社会法调整原则的理论
二 社会法调整原则的内容
第五章 社会法的客观法——从权利本位到义务重心
第一节 社会法权利义务观的基础
一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争鸣
二 社会利益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节 客观法的主要内容
一 社会利益通过义务规范来实现
二 社会利益通过集体权利来实现
三 社会利益通过积极权利来实现
第三节 客观法的存在形式
一 客观法与主观法
二 以法律规范形式存在的客观法
三 以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的客观法
第六章 社会法的第一种调整模式——从约定优先到法定优先、团体优位
第一节 社会法的多层调整模式
一 定式合同及其私法的困境
二 契约的社会化
三 社会法调整的多层结构
第二节 宏观层次——社会基准法
一 社会基准法的含义
二 社会基准法的特征
三 社会基准法的主要类型
第三节 中观层次——社会团体与社会运动
一 西方社会团体的发展
二 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
三 社团发展中的一些争议问题
第四节 微观层次——事实契约关系
一 事实契约关系的争鸣
二 事实契约关系的历史分析
三 事实契约关系的现实分析
第七章 社会法的法律关系——从对称关系到不对称关系
第一节 不对称的社会法法律关系
一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社会法法律关系主体的释义
二 主体资格认定的私法理论
三 主体资格认定的社会法理论
第三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社会法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二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争鸣
三 社会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四 社会法权益与其他法律的比较
第四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 法律关系客体的争鸣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探索
三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八章 社会法第二种调整模式及其法律关系——从权利政治到公益政治
第一节 社会保障与公益政治
一 权利政治与警察国家
二 公益政治与福利国家
三 社会保障法中的国家观
第二节 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
一 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
二 社会保障的行政主体
三 社会保障的服务主体
第三节 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
一 社会保障权的特征
二 劳动权与物质帮助权
三 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探索
第九章 社会法的执法程序——从分别执法到综合执法
第一节 社会法的综合执法程序
一 社会法程序的含义
二 微观层次与宏观层次的比较
三 微观层次与中观层次的比较
第二节 宏观层次——行政监察程序
一 行政监督检查的产生和发展
二 行政监督检查的机构
三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
第三节 中观层次——社会协调
一 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的规定
二 解决集体争议的程序
第四节 微观层次——调解、仲裁、诉讼
一 调解
二 仲裁
三 诉讼
第十章 社会法中的法律责任——从单项责任到综合责任
第一节 社会法的综合法律责任
一 社会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 社会法的法律责任的特征
三 社会法律责任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社会法的归责原则
一 法律责任的两种理论依据
二 传统公法和私法领域中的归责原则
三 社会法中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社会法的责任主体
一 社会法的责任主体的含义
二 法人责任
三 雇主责任
第四节 社会法的责任形式
一 惩罚性赔偿
二 两罚制
三 传统责任形式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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