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他在水湄偎在父亲怀里是怎样的情境?他童年老宅失火前是什么样子?他少年时画的现代孙悟空有多滑稽?他二十岁画的李清照有多婉约?他女朋友带他偷取的花、送给太太的第一张画、呈献岳父的得意之作…… 他恋爱的小楼、美国的邻居、湾边的房舍、海边的画室…… 还有他的游屐--挪威、瑞典、丹麦、加拿大、日本、印尼……,从长城到云冈、由巫山到峨眉、从九寨到壶口、由尼亚加拉到黄果树…… 请看刘墉全方位的呈现!《刘墉的情与艺》介绍 如果说刘墉是个奇才,恐怕很难有人不同意。他是文学家、画家、演讲家、教育家,而且是慈善家。他的文章早为人传诵,堪称两岸最畅销的作家,作品被翻译成英、韩、泰等各国文字,他艺术创作的光芒更是灿烂,二十四岁开始应邀免审查参加历届“全国美展”。三十岁应聘为纽约圣若望学“专任驻校艺术家”,作品被各国美术馆收藏。他的演讲轰动华人世界,不仅巡回各地,而且出版有声书义卖,捐建了三十七所希望小学。他还是台湾金钟奖节目的制作和主持人,金鼎奖的话剧演出者,甚至因为表现杰出,被选为台湾最受欢迎的电视记者。 这位谜样的人物是怎么成长的?是怎样奇特的遭遇,激励他、造就他,使他有诗人的丰采,文人的浪漫,革命家的激情更多>>
目录
目录
六、 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二十二、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二十三、 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危险责任的承担
二十四、 损害赔偿及其法律特征
二十五、 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十六、 特殊损害的民事责任
二十七、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应根据的原则
二十八、 财产租赁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二十九、 房屋租赁合同
三十、 私房租赁合同的终止与纠纷的处理
第四节 继承问题
七、 华侨的侨眷的正当权益
一、 财产继承与分家析产
二、 继承的开始与继承的地点
三、 遗产的范围
四、 法定继承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五、 遗嘱
六、 遗产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七、 遗嘱继承
八、 代位继承
九、 被继承人生前遗留债务的清偿
十、 丈夫的遗产不全归妻子所有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十一、 无生活来源的残废人继承遗产问题
十二、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问题一例
十三、 遗嘱有效的条件
十四、 遗嘱取得法律承认的条件
十五、 对原设立的遗嘱可进行变更
十六、 通过遗嘱剥夺儿子继承权的问题
十七、 法定继承人有共同保管父母财物的权利
十八、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剥夺
十九、 寡妇改嫁,对丈夫遗产及债务的权利义务问题
二十、 涉外继承遗产的范围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十一、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继承遗产的范围
二十二、 外国人以遗嘱方式处理在我国遗产的条件
二十三、 华侨在国外遗产继承的处理
第三章 婚姻法
第一节 一般知识
一、 婚姻与婚姻的形式
二、 家庭
三、 用法律规定处理婚姻家庭问题
四、 我国的两部婚姻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二、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一、 婚姻自由
二、 婚姻自由的实现
三、 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
四、 一夫一妻制
五、 男女平等
六、 婚姻法特别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七、 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八、 计划生育
九、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十、 “包办婚姻”与法院的处理
三、 爱护公共财产,遵守社会公德和纪律、秩序,保守国家秘密
十一、 “买卖婚姻”与法院的处理
十二、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十三、 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
十四、 婚姻介绍所
第三节 结婚制度
一、 结婚的条件
二、 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
三、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四、 提倡晚婚
五、 不同民族男女可以结婚
四、 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
六、 中国人可以同外国人结婚
七、 辈份不同和年龄相差较大的男女可以结婚
八、 关于订婚的问题
九、 结婚的手续
十、 婚前身体检查
十一、 对不登记就同居的处理
十二、 举行结婚仪式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十三、 领取结婚证后又提出解除关系,按离婚办理
十四、 男方到女方落户与“赘婿”
第四节 家庭关系
五、 依照法律纳税
一、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 婚前财产的处理
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只有约定”处理
五、 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处理
六、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及不履行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
七、 父母子女的关系不能解除
八、 非婚生子女受法律的保护
九、 生父不承认非婚子女的处理
十、 领养子女的法律手续及养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民法
十一、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十二、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三、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四、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承担义务的条件
十五、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十六、 赡养、扶养和抚养
第五节 离婚制度
一、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
二、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律手续
三、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肯离婚的处理
第一节 民法原理
四、 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律依据
五、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
六、 因第三者插足而一方提出离婚的处理
七、 夫妻一方生理上有缺陷,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处理
八、 一方与人通奸,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处理
九、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处理
十、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处理
十一、 精神病患者离婚时,要不要法定代理人的问题
十二、 妻子不能生育,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十三、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导言
一、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十四、 男方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的两种情况
十五、 提出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
十六、 军婚与破坏军婚的处理
十七、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参军的处理
十八、 关于未决犯的离婚案件的处理
十九、 关于劳改、劳教人员的离婚问题的处理
二十、 关于被审查人员离婚问题的处理
二十一、 关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
二十二、 在一方对离婚判决上诉期间,另方不得结婚
二十三、 先提出离婚并不一定就吃亏
二、 我国民法的效力范围
二十四、 离婚后双方所生子女的抚育问题
二十五、 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为双方的子女
二十六、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的处理
二十七、 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原定额数的调整
二十八、 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处理
二十九、 离婚时对家庭财产的处理
三十、 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处理
三十一、 寡妇改嫁可将其所分得的前夫遗产带走
三十二、 离婚后双方自愿复婚,应办手续
第六节 制裁办法
三、 民事法律关系
一、 对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制裁
二、 重婚及其处理
第七节 涉外婚姻家庭问题
一、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二、 我国对涉外婚姻问题的处理原则
三、 我国对涉外婚姻关系形式要件的处理
四、 我国对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五、 我国对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原则
六、 外国人在我国离婚问题的处理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
四、 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第一节 基本程序
一、 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到何法院起讼
二、 起诉应具备的条件
三、 法院审查起诉与受理案件
四、 诉权
五、 反诉
六、 撤诉
七、 诉讼请求的放弃与更变
八、 可以参加民事诉讼的人
九、 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
五、 人身关系
十、 当事人的更换和追加
十一、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十二、 诉讼权利的承担
十三、 共同讼诉
十四、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十五、 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十六、 法定代理人
十七、 指定代理人
十八、 委托代理人
十九、 授权委托书
六、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二十、 期间
二十一、 期日
二十二、 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的送达
二十三、 诉讼保全
二十四、 先行给付
二十五、 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十六、 诉讼费用的减免
二十七、 诉讼中止
二十八、 诉讼终结
二十九、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七、 财产关系
三十、 第一审
三十一、 民事案件审理的组织形式
三十二、 回避
三十三、 上诉
三十四、 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二审)
三十五、 再审
三十六、 审理前法院的准备工作
三十七、 审理案件开始时的诉讼程序
三十八、 法庭调查程序
三十九、 法庭辩论程序
八、 公民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四十、 调节程序
四十一、 缺席审判与判决
四十二、 延期审理
四十三、 合议庭评议
四十四、 宣判
四十五、 法庭笔录
四十六、 执行
四十七、 执行措施
四十八、 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四十九、 执行回转
九、 宣告死亡
第二节 特殊程序
一、 简易程序
二、 特别程序
三、 选民名单案件的审理
四、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审理
五、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六、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第三节 证据
一、 民事诉讼的证据
二、 书证
十、 民事权利能力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证人证言
六、 当事人的陈述
七、 鉴定结论
八、 勘验笔录
九、 举证责任
十、 调查与搜集证据
十一、 证据保全
第四节 民事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一章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十一、 失踪宣告
一、 民事判决
二、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三、 民事裁定及其法律效力
四、 民事决定及其法律效力
第五节 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
一、 涉外案件的期间与送达
二、 涉外案件的诉讼保全
第五章 刑法
第一节 一般知识
一、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十二、 法律事实及其种类
二、 中国公民在外国犯罪适用中国刑法;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区别对待
三、 刑法的追溯力
四、 我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
第二节 犯罪与刑事责任
一、 违法与犯罪
二、 能否根据思想和根据言论定罪问题
三、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的不同处理
四、 精神病人或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五、 聋哑人和盲人犯罪与刑事处罚
六、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及其区别
十三、 精神病患者的侵权行为的处理
七、 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刑事责任
八、 正当防卫
九、 紧急避险
十、 犯罪预备
十一、 犯罪未遂
十二、 犯罪中止
十三、 共同犯罪
十四、 教唆犯罪与被胁迫或被诱骗犯罪
第三节 刑罚与量刑
一、 我国刑罚的种类
十四、 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的处理
二、 管制与管制期间的待遇
三、 拘役与有期徒刑
四、 罚金
五、 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关规定
六、 没收罪犯财产的范围
七、 累犯与惯犯
八、 自首
九、 缓刑
十、 减刑与假释
第四节 具体罪名与刑罚
十五、 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一、 反革命罪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引起重大事故的犯罪
四、 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五、 投机倒把罪与走私罪
六、 偷税和抗税
七、 一般的变造车、船、邮、税、货票行为与犯罪
八、 盗伐、滥伐森林的犯罪
九、 非法滥捕滥捞水产品的犯罪
十、 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
十六、 债务人为逃债而转让财产的行为的处理
十一、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十二、 强奸罪及强奸和通奸的区别
十三、 非法拘禁罪与非法搜查罪
十四、 侮辱罪和诽谤罪
十五、 限制、剥夺公民进行合法宗教活动自由的犯罪
十六、 诬告陷害罪
十七、 私拆他人信件犯罪
十八、 刑法上所说的公共财产的范围
十九、 刑法上所说的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的范围
二十、 侵犯财产罪
十七、 违约问题
二十一、 诈骗罪
二十二、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犯罪
二十三、 藏匿犯罪分子或帮其消灭罪迹构成犯罪
二十四、 代犯罪分子托管或托卖脏物的犯罪
二十五、 流氓罪与不够定罪的流氓行为
二十六、 神汉、巫婆搞封建迷信活动骗取钱财的犯罪
二十七、 赌博罪
二十八、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与强迫妇女卖淫罪
二十九、 制造、贩卖假药罪
三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十八、 有效的法律行为
三十一、 重婚罪
三十二、 虐待罪和遗弃罪
三十三、 行贿罪、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三十四、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五节 劳动教养
一、 劳动教养
二、 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后的安排
三、 劳教人员逃跑或解除劳教后又犯新罪的处理
四、 劳改犯逃跑或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处罚
五、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和包庇窝藏罪等的补充和特别规定
十九、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总则部分
一、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二、 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分工与合作
三、 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或种类)
四、 级别管辖的划分
五、 触犯刑法的行为与迫究刑事责任
六、 公开审判与不公开审判
七、 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可以请人辩护
八、 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亲属可以旁听公开审判
二十、 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一例
九、 法院在公开审判时,不满十八岁者不准参加旁听
十、 辩护
十一、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十二、 充当辩护人的限制
十三、 被告人可以放弃自己的辩护权
十四、 辩护人应当如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十五、 律师可以拒绝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
十六、 同一个律师可否充当共同犯罪中两个被告人的辩护人
十七、 被告人的亲属可以为被告人请律师
十八、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的限制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十一、 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十九、 关于被告人委托近亲属或监护人为被告辩护的问题
二十、 对未成年的被告人拒绝接受辩护的处理
二十一、 被告人的近亲属充当辩护人时,在开庭审理前和上诉期内可以会见被告人
二十二、 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与权利义务
二十三、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十四、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二十五、 关于要求证人回避的问题
二十六、 当事人利用申请回避,故意扰乱审判工作的处理
二十七、 公诉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
二十八、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区别
二十二、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十九、 公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三十、 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本人所在地或单位的介绍信
三十一、 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三十二、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及其与刑罚的不同
三十三、 拘传
三十四、 取保候审
三十五、 监视居住
三十六、 拘留
三十七、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拘传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三十八、 关于对执行了行政拘留的人再进行刑事拘留的问题
二十三、 代理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
三十九、 逮捕被告人应具备的条件
四十、 对哪些犯罪人,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查院或法院
第二节 证据部分
一、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及其种类
二、 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及其区别
三、 被害人的陈述
四、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范围
五、 关于十四岁以下的人作证的问题
六、 关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可作证人的问题
七、 法律规定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
二十四、 关于民事代理问题
八、 证人的证言
九、 被告人的供述也是一种证据
十、 在押犯在证言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
十二、 刑事诉讼中的勘验和检查笔录
第三节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一、 立案
二、 立案时是否一定要有确定的被告人的问题
三、 发生刑事案件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和保护发案现场
四、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
二十五、 委托代理应注意的问题
五、 侦查中要讯问被告人
六、 关于对未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邮件、电报的处理
七、 刑事诉讼中的搜查
八、 我国法律有关搜查的规定
九、 司法机关搜查、扣押物品,应该开列清单、签具收据
十、 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及两者的区别
十一、 免予起诉与不起诉及二者的区别
十二、 免予起诉和免予刑事处分的不同
第四节 审判部分
一、 审判与审判的组织形式
二十六、 代理的种类
二、 两审终审制
三、 人民陪审制
四、 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五、 要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诉
六、 上诉与上诉不加刑原则
七、 被告人的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可以代为上诉
八、 被害人可以提出上诉
九、 上诉期限问题
十、 不服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可以提出申诉
十一、 抗诉
二十七、 再代理
十二、 申诉
十三、 判处死刑案件必须进行复核
十四、 对判处死刑的罪犯要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节 执行部分
一、 劳改犯人的公民权及申诉权问题
二、 在押犯可否请律师为其进行申诉的问题
三、 劳改犯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减刑或假释
四、 有关在看守所、劳改机关监管、改造的犯人接见家属和与家属通信的规定
五、 有关犯人家属给犯人送钱送物的规定
六、 劳改犯人患有严重疾病可以要求保外就医
二十八、 不得滥用代理权
七、 关于反革命罪犯刑满释放或解除管制后其反革命身份的改变问题
八、 罪犯在缓刑间期可否评为先进生产者的问题
九、 罪犯在缓刑期间可否结婚的问题
第七章 公证 律师
第一节 公证
一、 我国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
二、 办理公证需要履行的手续
三、 遗嘱公证
四、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契约)
五、 收养公证
二十九、 代理关系的消灭
六、 办理委托公证的手续
七、 到国外或港澳地区使用的公证文件的办理
八、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的公证手续
九、 出国探亲需要办理的公证文件
第二节 律师
一、 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
二、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可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 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请律师代理诉讼
五、 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益处及委托手续
三十、 代理证书
六、 离婚案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活动,但有关人身性质的行为,如在遗嘱、婚姻登记,他人不能代为办理
七、 非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八、 可以委托律师代书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内容要点
一、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三、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节 裁决后的申诉
一、 申诉的时限和受理机关
一、 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十一、 诉讼时效
二、 申诉中原裁决暂缓执行
三、 申诉权利规定的意义
第三节 劳动教养
一、 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
二、 劳动教养收容对象
三、 劳动教养期限的规定
四、 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工作问题
五、 对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或重犯的处理
第九章 个体经济合同格式
第一节 签订经济合同的基本知识
三十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 经济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 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三、 订立经济合同的根据
四、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 经济合同的担保
六、 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
七、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八、 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
九、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 无效经济合同
三十三、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对债权人的效力
第二节 个体经济合同参考格式
一、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二、 生猪、鲜蛋、菜畜、家禽购销合同
三、 房屋租赁合同
四、 家庭财产盗窃险投保单
五、 借款合同
六、 技术传授合同
七、 土地联产承包合同
八、 树苗栽培承包合同(附样本)
九、 林业承包合同
三十四、 诉讼时效的种类
十、 护林承包合同
十一、 畜牧业承包合同(附样本)
十二、 果园承包合同(附样本)
十三、 农副业承包合同(附样本)
十四、 制种合同
十五、 机动车辆承包合同(附样本)
十六、 渔业承包合同(附样本)
十七、 劳动合同
十八、 人才培训合同
十九、 停薪留职合同
第二节 所有权
二十、 农村邮递代办合同
第十章 司法文书的写作
第一节 关于司法文书的一般知识
一、 司法文书的性质、作用
二、 司法文书的特色
三、 司法文书的种类
四、 怎样写好司法文书
第二节 家庭有关的司法文书
一、 刑事诉状
二、 刑事上诉状
一、 所有权及其法律特征
三、 民事诉状
四、 民事上述状(附样本)
五、 申诉状
六、 答辩状
七、 调解书
八、 口诉
第三节 撰写司法文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注意词语所表示的确切概念
二、 注意词义的大小
三、 注意词义的轻重
二、 生活资料所有权客观的范围
四、 注意词的感情色彩
五、 注意语体风格
六、 注意词的规范化
七、 注意词语的搭配
八、 注意词语所表示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九、 注意连词的使用方法
十、 注意数量词的特点
十一、 注意“的”、“地”、“得”的正确用法
十二、 标点符号
三、 我国民法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四、 “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说法不对
五、 确定某项财产归属国家的标准
二、 宗教信仰自由
六、 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七、 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开始
八、 占有、使用、处分三种权能同所有权的关系
九、 侵犯国家所有权的非法行为
十、 民法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十一、 对下述一例的正确处理
十二、 相邻关系及其法律特征
十三、 常见的相邻关系的种类
十四、 按份共有
十五、 共有其法律特征
三、 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十六、 共同共有
十七、 非所有人的占有
十八、 私人房屋受法律保护
十九、 不法占有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的处理
二十、 地下掘出物的归属
二十一、 公房的租住权不能续承
二十二、 房屋买卖必须经过法定手续
二十三、 共有财产应由共有人共同处理
第三节 债权关系
一、 债的关系和所有权关系的区别
四、 社会经济权利
二、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 基于单方行为所发生的债
四、 债的履行期限
五、 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六、 债的担保及其形式
七、 构成债的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八、 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的条件
九、 签订合同的原则
十、 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 买卖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五、 文化教育权利
十二、 禁止买卖的物体
十三、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
十四、 承揽合同及承揽人的义务
十五、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十六、 财产保险
十七、 人身保险
十八、 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
十九、 赠予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二十、 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十一、 借用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六、 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二十二、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二十三、 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危险责任的承担
二十四、 损害赔偿及其法律特征
二十五、 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十六、 特殊损害的民事责任
二十七、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应根据的原则
二十八、 财产租赁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二十九、 房屋租赁合同
三十、 私房租赁合同的终止与纠纷的处理
第四节 继承问题
七、 华侨的侨眷的正当权益
一、 财产继承与分家析产
二、 继承的开始与继承的地点
三、 遗产的范围
四、 法定继承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五、 遗嘱
六、 遗产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七、 遗嘱继承
八、 代位继承
九、 被继承人生前遗留债务的清偿
十、 丈夫的遗产不全归妻子所有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十一、 无生活来源的残废人继承遗产问题
十二、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问题一例
十三、 遗嘱有效的条件
十四、 遗嘱取得法律承认的条件
十五、 对原设立的遗嘱可进行变更
十六、 通过遗嘱剥夺儿子继承权的问题
十七、 法定继承人有共同保管父母财物的权利
十八、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剥夺
十九、 寡妇改嫁,对丈夫遗产及债务的权利义务问题
二十、 涉外继承遗产的范围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十一、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继承遗产的范围
二十二、 外国人以遗嘱方式处理在我国遗产的条件
二十三、 华侨在国外遗产继承的处理
第三章 婚姻法
第一节 一般知识
一、 婚姻与婚姻的形式
二、 家庭
三、 用法律规定处理婚姻家庭问题
四、 我国的两部婚姻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二、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一、 婚姻自由
二、 婚姻自由的实现
三、 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
四、 一夫一妻制
五、 男女平等
六、 婚姻法特别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七、 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八、 计划生育
九、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十、 “包办婚姻”与法院的处理
三、 爱护公共财产,遵守社会公德和纪律、秩序,保守国家秘密
十一、 “买卖婚姻”与法院的处理
十二、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十三、 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
十四、 婚姻介绍所
第三节 结婚制度
一、 结婚的条件
二、 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
三、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四、 提倡晚婚
五、 不同民族男女可以结婚
四、 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
六、 中国人可以同外国人结婚
七、 辈份不同和年龄相差较大的男女可以结婚
八、 关于订婚的问题
九、 结婚的手续
十、 婚前身体检查
十一、 对不登记就同居的处理
十二、 举行结婚仪式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十三、 领取结婚证后又提出解除关系,按离婚办理
十四、 男方到女方落户与“赘婿”
第四节 家庭关系
五、 依照法律纳税
一、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 婚前财产的处理
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只有约定”处理
五、 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处理
六、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及不履行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
七、 父母子女的关系不能解除
八、 非婚生子女受法律的保护
九、 生父不承认非婚子女的处理
十、 领养子女的法律手续及养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民法
十一、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十二、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三、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四、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承担义务的条件
十五、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十六、 赡养、扶养和抚养
第五节 离婚制度
一、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
二、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律手续
三、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肯离婚的处理
第一节 民法原理
四、 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律依据
五、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
六、 因第三者插足而一方提出离婚的处理
七、 夫妻一方生理上有缺陷,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处理
八、 一方与人通奸,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处理
九、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处理
十、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处理
十一、 精神病患者离婚时,要不要法定代理人的问题
十二、 妻子不能生育,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十三、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导言
一、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十四、 男方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的两种情况
十五、 提出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
十六、 军婚与破坏军婚的处理
十七、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参军的处理
十八、 关于未决犯的离婚案件的处理
十九、 关于劳改、劳教人员的离婚问题的处理
二十、 关于被审查人员离婚问题的处理
二十一、 关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
二十二、 在一方对离婚判决上诉期间,另方不得结婚
二十三、 先提出离婚并不一定就吃亏
二、 我国民法的效力范围
二十四、 离婚后双方所生子女的抚育问题
二十五、 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为双方的子女
二十六、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的处理
二十七、 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原定额数的调整
二十八、 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处理
二十九、 离婚时对家庭财产的处理
三十、 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处理
三十一、 寡妇改嫁可将其所分得的前夫遗产带走
三十二、 离婚后双方自愿复婚,应办手续
第六节 制裁办法
三、 民事法律关系
一、 对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制裁
二、 重婚及其处理
第七节 涉外婚姻家庭问题
一、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二、 我国对涉外婚姻问题的处理原则
三、 我国对涉外婚姻关系形式要件的处理
四、 我国对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五、 我国对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原则
六、 外国人在我国离婚问题的处理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
四、 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第一节 基本程序
一、 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到何法院起讼
二、 起诉应具备的条件
三、 法院审查起诉与受理案件
四、 诉权
五、 反诉
六、 撤诉
七、 诉讼请求的放弃与更变
八、 可以参加民事诉讼的人
九、 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
五、 人身关系
十、 当事人的更换和追加
十一、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十二、 诉讼权利的承担
十三、 共同讼诉
十四、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十五、 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十六、 法定代理人
十七、 指定代理人
十八、 委托代理人
十九、 授权委托书
六、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二十、 期间
二十一、 期日
二十二、 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的送达
二十三、 诉讼保全
二十四、 先行给付
二十五、 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十六、 诉讼费用的减免
二十七、 诉讼中止
二十八、 诉讼终结
二十九、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七、 财产关系
三十、 第一审
三十一、 民事案件审理的组织形式
三十二、 回避
三十三、 上诉
三十四、 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二审)
三十五、 再审
三十六、 审理前法院的准备工作
三十七、 审理案件开始时的诉讼程序
三十八、 法庭调查程序
三十九、 法庭辩论程序
八、 公民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四十、 调节程序
四十一、 缺席审判与判决
四十二、 延期审理
四十三、 合议庭评议
四十四、 宣判
四十五、 法庭笔录
四十六、 执行
四十七、 执行措施
四十八、 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四十九、 执行回转
九、 宣告死亡
第二节 特殊程序
一、 简易程序
二、 特别程序
三、 选民名单案件的审理
四、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审理
五、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六、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第三节 证据
一、 民事诉讼的证据
二、 书证
十、 民事权利能力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证人证言
六、 当事人的陈述
七、 鉴定结论
八、 勘验笔录
九、 举证责任
十、 调查与搜集证据
十一、 证据保全
第四节 民事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一章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十一、 失踪宣告
一、 民事判决
二、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三、 民事裁定及其法律效力
四、 民事决定及其法律效力
第五节 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
一、 涉外案件的期间与送达
二、 涉外案件的诉讼保全
第五章 刑法
第一节 一般知识
一、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十二、 法律事实及其种类
二、 中国公民在外国犯罪适用中国刑法;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区别对待
三、 刑法的追溯力
四、 我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
第二节 犯罪与刑事责任
一、 违法与犯罪
二、 能否根据思想和根据言论定罪问题
三、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的不同处理
四、 精神病人或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五、 聋哑人和盲人犯罪与刑事处罚
六、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及其区别
十三、 精神病患者的侵权行为的处理
七、 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刑事责任
八、 正当防卫
九、 紧急避险
十、 犯罪预备
十一、 犯罪未遂
十二、 犯罪中止
十三、 共同犯罪
十四、 教唆犯罪与被胁迫或被诱骗犯罪
第三节 刑罚与量刑
一、 我国刑罚的种类
十四、 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的处理
二、 管制与管制期间的待遇
三、 拘役与有期徒刑
四、 罚金
五、 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关规定
六、 没收罪犯财产的范围
七、 累犯与惯犯
八、 自首
九、 缓刑
十、 减刑与假释
第四节 具体罪名与刑罚
十五、 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一、 反革命罪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引起重大事故的犯罪
四、 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五、 投机倒把罪与走私罪
六、 偷税和抗税
七、 一般的变造车、船、邮、税、货票行为与犯罪
八、 盗伐、滥伐森林的犯罪
九、 非法滥捕滥捞水产品的犯罪
十、 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
十六、 债务人为逃债而转让财产的行为的处理
十一、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十二、 强奸罪及强奸和通奸的区别
十三、 非法拘禁罪与非法搜查罪
十四、 侮辱罪和诽谤罪
十五、 限制、剥夺公民进行合法宗教活动自由的犯罪
十六、 诬告陷害罪
十七、 私拆他人信件犯罪
十八、 刑法上所说的公共财产的范围
十九、 刑法上所说的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的范围
二十、 侵犯财产罪
十七、 违约问题
二十一、 诈骗罪
二十二、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犯罪
二十三、 藏匿犯罪分子或帮其消灭罪迹构成犯罪
二十四、 代犯罪分子托管或托卖脏物的犯罪
二十五、 流氓罪与不够定罪的流氓行为
二十六、 神汉、巫婆搞封建迷信活动骗取钱财的犯罪
二十七、 赌博罪
二十八、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与强迫妇女卖淫罪
二十九、 制造、贩卖假药罪
三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十八、 有效的法律行为
三十一、 重婚罪
三十二、 虐待罪和遗弃罪
三十三、 行贿罪、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三十四、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五节 劳动教养
一、 劳动教养
二、 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后的安排
三、 劳教人员逃跑或解除劳教后又犯新罪的处理
四、 劳改犯逃跑或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处罚
五、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和包庇窝藏罪等的补充和特别规定
十九、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总则部分
一、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二、 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分工与合作
三、 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或种类)
四、 级别管辖的划分
五、 触犯刑法的行为与迫究刑事责任
六、 公开审判与不公开审判
七、 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可以请人辩护
八、 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亲属可以旁听公开审判
二十、 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一例
九、 法院在公开审判时,不满十八岁者不准参加旁听
十、 辩护
十一、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十二、 充当辩护人的限制
十三、 被告人可以放弃自己的辩护权
十四、 辩护人应当如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十五、 律师可以拒绝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
十六、 同一个律师可否充当共同犯罪中两个被告人的辩护人
十七、 被告人的亲属可以为被告人请律师
十八、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的限制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十一、 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十九、 关于被告人委托近亲属或监护人为被告辩护的问题
二十、 对未成年的被告人拒绝接受辩护的处理
二十一、 被告人的近亲属充当辩护人时,在开庭审理前和上诉期内可以会见被告人
二十二、 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与权利义务
二十三、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十四、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二十五、 关于要求证人回避的问题
二十六、 当事人利用申请回避,故意扰乱审判工作的处理
二十七、 公诉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
二十八、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区别
二十二、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十九、 公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三十、 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本人所在地或单位的介绍信
三十一、 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三十二、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及其与刑罚的不同
三十三、 拘传
三十四、 取保候审
三十五、 监视居住
三十六、 拘留
三十七、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拘传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三十八、 关于对执行了行政拘留的人再进行刑事拘留的问题
二十三、 代理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
三十九、 逮捕被告人应具备的条件
四十、 对哪些犯罪人,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查院或法院
第二节 证据部分
一、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及其种类
二、 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及其区别
三、 被害人的陈述
四、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范围
五、 关于十四岁以下的人作证的问题
六、 关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可作证人的问题
七、 法律规定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
二十四、 关于民事代理问题
八、 证人的证言
九、 被告人的供述也是一种证据
十、 在押犯在证言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
十二、 刑事诉讼中的勘验和检查笔录
第三节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一、 立案
二、 立案时是否一定要有确定的被告人的问题
三、 发生刑事案件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和保护发案现场
四、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
二十五、 委托代理应注意的问题
五、 侦查中要讯问被告人
六、 关于对未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邮件、电报的处理
七、 刑事诉讼中的搜查
八、 我国法律有关搜查的规定
九、 司法机关搜查、扣押物品,应该开列清单、签具收据
十、 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及两者的区别
十一、 免予起诉与不起诉及二者的区别
十二、 免予起诉和免予刑事处分的不同
第四节 审判部分
一、 审判与审判的组织形式
二十六、 代理的种类
二、 两审终审制
三、 人民陪审制
四、 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五、 要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诉
六、 上诉与上诉不加刑原则
七、 被告人的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可以代为上诉
八、 被害人可以提出上诉
九、 上诉期限问题
十、 不服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可以提出申诉
十一、 抗诉
二十七、 再代理
十二、 申诉
十三、 判处死刑案件必须进行复核
十四、 对判处死刑的罪犯要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节 执行部分
一、 劳改犯人的公民权及申诉权问题
二、 在押犯可否请律师为其进行申诉的问题
三、 劳改犯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减刑或假释
四、 有关在看守所、劳改机关监管、改造的犯人接见家属和与家属通信的规定
五、 有关犯人家属给犯人送钱送物的规定
六、 劳改犯人患有严重疾病可以要求保外就医
二十八、 不得滥用代理权
七、 关于反革命罪犯刑满释放或解除管制后其反革命身份的改变问题
八、 罪犯在缓刑间期可否评为先进生产者的问题
九、 罪犯在缓刑期间可否结婚的问题
第七章 公证 律师
第一节 公证
一、 我国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
二、 办理公证需要履行的手续
三、 遗嘱公证
四、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契约)
五、 收养公证
二十九、 代理关系的消灭
六、 办理委托公证的手续
七、 到国外或港澳地区使用的公证文件的办理
八、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的公证手续
九、 出国探亲需要办理的公证文件
第二节 律师
一、 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
二、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可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 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请律师代理诉讼
五、 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益处及委托手续
三十、 代理证书
六、 离婚案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活动,但有关人身性质的行为,如在遗嘱、婚姻登记,他人不能代为办理
七、 非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八、 可以委托律师代书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内容要点
一、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三、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节 裁决后的申诉
一、 申诉的时限和受理机关
一、 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十一、 诉讼时效
二、 申诉中原裁决暂缓执行
三、 申诉权利规定的意义
第三节 劳动教养
一、 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
二、 劳动教养收容对象
三、 劳动教养期限的规定
四、 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工作问题
五、 对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或重犯的处理
第九章 个体经济合同格式
第一节 签订经济合同的基本知识
三十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 经济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 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三、 订立经济合同的根据
四、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 经济合同的担保
六、 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
七、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八、 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
九、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 无效经济合同
三十三、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对债权人的效力
第二节 个体经济合同参考格式
一、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二、 生猪、鲜蛋、菜畜、家禽购销合同
三、 房屋租赁合同
四、 家庭财产盗窃险投保单
五、 借款合同
六、 技术传授合同
七、 土地联产承包合同
八、 树苗栽培承包合同(附样本)
九、 林业承包合同
三十四、 诉讼时效的种类
十、 护林承包合同
十一、 畜牧业承包合同(附样本)
十二、 果园承包合同(附样本)
十三、 农副业承包合同(附样本)
十四、 制种合同
十五、 机动车辆承包合同(附样本)
十六、 渔业承包合同(附样本)
十七、 劳动合同
十八、 人才培训合同
十九、 停薪留职合同
第二节 所有权
二十、 农村邮递代办合同
第十章 司法文书的写作
第一节 关于司法文书的一般知识
一、 司法文书的性质、作用
二、 司法文书的特色
三、 司法文书的种类
四、 怎样写好司法文书
第二节 家庭有关的司法文书
一、 刑事诉状
二、 刑事上诉状
一、 所有权及其法律特征
三、 民事诉状
四、 民事上述状(附样本)
五、 申诉状
六、 答辩状
七、 调解书
八、 口诉
第三节 撰写司法文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注意词语所表示的确切概念
二、 注意词义的大小
三、 注意词义的轻重
二、 生活资料所有权客观的范围
四、 注意词的感情色彩
五、 注意语体风格
六、 注意词的规范化
七、 注意词语的搭配
八、 注意词语所表示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九、 注意连词的使用方法
十、 注意数量词的特点
十一、 注意“的”、“地”、“得”的正确用法
十二、 标点符号
三、 我国民法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四、 “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说法不对
五、 确定某项财产归属国家的标准
二、 宗教信仰自由
六、 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七、 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开始
八、 占有、使用、处分三种权能同所有权的关系
九、 侵犯国家所有权的非法行为
十、 民法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十一、 对下述一例的正确处理
十二、 相邻关系及其法律特征
十三、 常见的相邻关系的种类
十四、 按份共有
十五、 共有其法律特征
三、 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十六、 共同共有
十七、 非所有人的占有
十八、 私人房屋受法律保护
十九、 不法占有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的处理
二十、 地下掘出物的归属
二十一、 公房的租住权不能续承
二十二、 房屋买卖必须经过法定手续
二十三、 共有财产应由共有人共同处理
第三节 债权关系
一、 债的关系和所有权关系的区别
四、 社会经济权利
二、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 基于单方行为所发生的债
四、 债的履行期限
五、 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六、 债的担保及其形式
七、 构成债的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八、 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的条件
九、 签订合同的原则
十、 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 买卖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五、 文化教育权利
十二、 禁止买卖的物体
十三、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
十四、 承揽合同及承揽人的义务
十五、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十六、 财产保险
十七、 人身保险
十八、 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
十九、 赠予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二十、 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十一、 借用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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